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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三个前提

发布时间: 2008-11-13 18:57   来源:    进入电子报
  个人网络虚拟货币转让所得已经开始征收个税,北京地税局日前针对该问题已经专门制定了相关征管办法。据悉,目前,北京市地税局已经开始接受个人虚拟货币交易所得的申报,其中,如果能提供有效凭证,则按照20%的税率对交易差价进行征税;否则则按照全部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个税。 (《北京青年报》10月11日)
  前些日子,自国家税务总局就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批复下发后,立刻引起了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民众,都对这项新税种的贸然征收,持反对意见。
  尤其在全球金融危机波及到我国实体经济的当下,减税应当是最首要的选项。事实上,从整个国家税收政策走势上来看,也是沿着这种路线图前进的。譬如,近段时间来,免征利息税、调高数千种出口商品退税率、停征证券交易利息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转型大幕即将拉开等等,这些公共政策的出台,无一例外地都是减税的利好消息。
  在这种背景下,北京市地税局急吼吼地对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很不合适宜。
  尽管北京市地税局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听起来似乎胸有成竹,号称其可以通过监控系统了解个人虚拟交易,计征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件已经成熟,但它毕竟是一个新兴事物,绝不像一个小孩子过家家那样简单易行。无论从税率、税基的确定,还是税收征管的实施,都需要很多细致繁琐工作要做。否则,这个新税种极有可能无功而返,会长期进入休眠状态。譬如个人住房转让个税自颁布后,由于政策出台仓促,缺乏细节考量,结果名存实亡。
  因此,笔者觉得,要想使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顺利进行,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首先,博弈前置不能缺少。国家在出台一项税收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多方利益主体博弈问题,应将博弈前置,换句话说,要假想各利益方抵制或消解政策为出发点,进而制订出符合多方利益的政策。以网络虚拟货币交易个税为例,要组织由纳税人、网络企业代表以及税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参加的听证会,就税率、征管模式等核心问题,进行充分博弈。惟此,国家颁布税收后,才不会被无情消解,会不折不扣地执行。
  其次,法律空白需打上“补丁”。就目前而言,对虚拟物品征税首要任务是,要尽早确定交易为合法有效交易,而虚拟物品的所有权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上尚属空白。可以想见的是,在没有明确虚拟物权的法律地位之前,就急如星火地征税,明显不太现实。所以,现在的问题是,要以我国《物权法》制订为契机,把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在法律地位上给予充分明确,为今后全面征税夯实基础。
  最后,税收征管体系要架构。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涉及到信息技术、通信技术、金融服务、生产者、消费者甚至国外政府部门,因此是一富有挑战性的新税收课题,更是人类历史最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即便国家打算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也应有一个相当长的准备期限。比如,税基、申报方式如何确实,还有我们的征管系统(征询、评估)等需要严格匹配;还有,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的不断扩大,也会给税务稽查带来很大有难度等等。这些系列税收征管查工作,都需税务部门做深、做细和做透。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睿鸫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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