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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峰:早产的判决是对法律的亵渎

发布时间: 2008-10-27 08:59   来源:    进入电子报
  判决时间是6月4日,而开庭时间却是6月12日。判决书竟然“早产”了?昨日,黄冈市黄州区法院称,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笔误,已对判决进行了更正,将判决时间改为6月24日。(10月26日《长江商报》)
  判决书不是一般性的文件,不能太随意,而应该严肃认真,更应该准确无误,判决书少了严肃和准确只能是一纸空文,也是一张废纸,什么作用也不起。作为判决书,它的法律效应是很大的,它的威力是无边的,判决书关系着当事双方的命运和财产,也关系着法律的公平,法律的天平是通过判决书来体现和衡量的,那么百姓就将法院的判决书奉为神灵,更是尚方宝剑。
  如果法院将如此错误归咎于工作疏忽,“打字员打错了,校对也没有发现。”那真是太会找理由了。就说你午饭都吃了,人家问你现在是什么时候,你说是早晨,这难道说是疏忽,不会是有病吧。况且打字员打好的文件,校对完成后,领导还要进行必要的审核,要在基本成文的判决书上签字画押,否则判决就不能成文,就不能盖上法院的大红章,更不能发出去。
  可是如果法官将判决当儿戏,只因一时的疏忽,校对的精心大意,那么还要开庭审判干什么?不如来个葫芦僧判断葫芦,让强者更强,让弱者更弱,法律不再是法律,只能是法官玩弄权术的权柄和说辞。如此判决书起码说是对工作的不认真,对当事人的不负责。况且如此错误不是大媳妇进婆嫁——头一遭,如此判决早产的错误就如同一人陷进了同一条河流。此前2006年,备受黄州市民关注的“靓鞋一族”毁财案,也出现了“早产判决”,裁决时间比最后一次开庭时间早了24天。可见,此法院的法官习惯了早产,更习惯于拿法律当儿戏,更是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判决书的错误会让当事双方的利益受损,更是双方对法律的不信任。有位哲人说过,“人一次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那么以前就出现过早产判决,为何不吸取教训,在工作上再认真一些,对当事双方再负责一些,对判决书校对更认真一些,那么就不会有如此小儿科的错误出现在判决书上。法律就会更加公平,重新找回尊严。
  稿源:荆楚网
  作者:白峰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白峰;判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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