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涉到公共利益的社会事件总是会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而以往的事实又表明,关于事故原因,官方的解释往往满足不了人们对事故真相的追问。
8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渎职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不仅在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上做了更细致的规定,更是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等危害公众利益的领域,加大了对监管人员的追责力度。我们看到,本次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指出,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规定,导致死亡1人以上即可定罪,谎报瞒报事故将加重处罚。积极介入社会生活,及时发挥法律的约束与引导作用,让人们感觉到立法正逐步完善,问责追责正在更加明确、清晰、有力。
爆炸、垮塌、污染、火灾等公共事件的发生,并不都是偶然,仔细追究起来,其中总免不了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渎职行为。并且,一旦出事,瞒报、漏报、迟报的现象屡禁不止,处理问题疲于应付社会舆论,雷霆问责往往又被网友调侃为“临时工顶包”。即使查处到主要责任人头上,也多半只是停留于党内处分,而没有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在公共事件的处理中,追责疲软,违法代价太低,“集体研究”也往往成为推卸责任的托词。该承担主要责任的变成次要责任,该入刑的只留于“免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细化了量刑标准,让渎职犯罪中的“大鬼”“小鬼”都依法受到法律的惩处,尽可能减少只要“小萝卜头扛罪”的情况。这条规定让“集体研究”的责任主体由模糊变得明晰。
法治的进步体现的不仅是社会管理的进步,更体现了对待公权力的态度。切中社会热点,回应人民关切,是法治在调整社会关系中需要着力的方面。“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有良法还需不折不扣的执行。在打击渎职犯罪,维护人民利益上,在化解社会矛盾,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上,法治中国需要不断回答时代提出的新课题。
稿源:湖北日报
作者: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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