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首例新消法实施后的“包间费”诉讼案在武侯区人民法院复庭。法院认为,本案中经营者收取包间费“合理”,且经营者明确告知原告刘先生“包间将产生费用”,并不属新消法中规定的“霸王条款”,双方事实上形成口头“合意”,适用合同法。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诉讼退还包间费的请求。(5月22日《成都晚报》)
消费者败诉的消息引发公众广泛争议。不少人对此判决产生质疑,“不是说好了法律不支持包间费的吗?”事实上,这存在对法律和相关判决的双重误读。法律不仅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支持契约自由。法律只禁止构成“霸王条款”的包间费,并不完全否定包间费。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那些并未对包间费作出任何告之,或者仅仅在大厅贴告示的行为就将构成“霸王条款”,从而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就成都这起案件而言,案件争议点也正在于餐馆是否做出了有效告知。根据相关报道,双方各执一词。刘先生认为,就餐前酒楼并未告知要收包间费。餐馆却表示,刘先生在进入包间前已被明确告知要收取包间费。对此,也许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如签字、录音等。而餐馆方最有利证据在于“菜单的最后一页标有各包间的收费标准,该页关于包间收费的文字字号明显大于该页其他文字字号,字体也不同。”这种提示和仅仅在大堂贴告示有所不同,因为一般而言,看菜单是点餐的必经程序。消费者在当时也确实有着选择在哪就餐的权利。同时,餐馆也确实提供了一定的差异服务。这就让消费者在诉讼中立于不利地位,最终败诉。
而本案最大的启示更在于,既然法律并不完全否定包间费。这就需要对餐饮业制定规范性行业准则,明确餐馆具体有效告知程序,并对包厢费作出合理标准。别再使法律陷入让消费者和餐馆都觉得自己很冤的尴尬。
稿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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