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禁止“啃老”条款引起社会热议。(6月25日《人民日报》)
所谓的“热议”,其实是舆论基本上在一边倒。和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一样,不少人认为没实际意义,只会沦为空谈,进而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的确,只要子女要“啃”,老人愿意被“啃”,其他人真没必要多管闲事。如果成年子女违背老人意愿,强行去“啃”,有现成的法律来维护老人权益。表面上看,立法“禁啃”确实没必要。
但是,也要看到,当前“啃老”是个普遍现象。这其中有善意的,比方子女成年后,父母提供食宿、提供住房首付等,父母力所能及,子女也觉得理所当然。
恶意的也有,不少子女以父母有良好的生活条件为由,不去工作,好吃懒做,好逸恶劳。父母虽然无奈,但也在“毕竟是我的孩子”的理由下,不得不迁就妥协。
这种文化传统,一方面是社会和谐的根基,另一方面也的确带来不少社会问题。立法当然要考虑执行,另一方面,正如专家所言,法律还具有指引、预测、评价、教育等社会作用。
当前“啃老”之所以普遍,大家没觉得有问题,就在于父母和子女都觉得“理所当然”。但实际上,此举的确侵害了老人权益,不利于建立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良性关系。
如果有法规来告诉父母,父母的财产支配权全属自己,吃喝玩乐、游山玩水纯属自由,孩子无权干涉,这其实有利于唤醒老人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以此法规来教育孩子,父母的财产就是父母的,完全有不“被啃”的权利。如果老人愿意“被啃”,孩子首先应该感恩,而不能视为自己的正当权益。
这个立法初衷,有什么不妥呢?
稿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吴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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