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10月27日《楚天金报》)
众所周知,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这使得我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这一次,如果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进一步降至46个。其中,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死刑罪名的取消,尤为引人关注。因为,曾成杰案、吴英案等都曾引发过舆论强烈讨论,越来越获得公众认同的一个观念是,非暴力犯罪要慎用死刑。
让罪犯得到合理、公正的惩罚,既不放大也不缩小,更能体现法治的真义。上一次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有论者称之为“生命权重于财产权”;此番再度取消9个死刑罪名,进一步压缩了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范围,而且不再局限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这无疑是法治的进步。取消这些死刑罪名,不仅因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这些死刑,更重要的是,逐步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已经成为世界的潮流。
取消死刑罪名总会引发一些担忧,害怕此类犯罪行为会因此而猖獗;然而,上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已经证实这一担忧并无必要。
如学者所言,死刑是公正而不人道的。死刑能否废除,取决于民族心理对于公正感与人道发生冲突时的取舍。即便我们暂时不能废除死刑,但至少可以从非暴力犯罪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渐削减死刑罪名。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提倡废除死刑的同时,要求在那些还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何谓“最严重的罪行”,在我国,不同的时期肯定会有不同的理解——集资诈骗罪可以取消死刑,贪污罪取消死刑目前则难获得认同;因此,让这个渐进的过程持续下去,非常重要。
减少死刑罪名无损于法治的威慑力,相反,这是四中全会“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极其重要的“科学立法”精神的彰显。死刑绝不是越多越有威慑力,更不是越多越有善治效果;尤其是,死刑一旦执行就将无可挽回,错案冤案又绝非罕见。科学立法要重视立法惩戒犯罪的效果,也要重视惩戒犯罪的手段。只要整体惩戒力度不减,死刑能减则减。生命至上的立法理念,不仅要体现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之类的立法项目中,同样应该体现在慎用死刑的立法原则里。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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