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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泰武:对日籍毒贩执行死刑彰显法律威严

发布时间: 2014-07-27 09:20:25  来源: 荆楚网  作者:胡泰武  进入电子报

  日本NHK电视台7月25报道称,一名因涉嫌贩毒在中国大连被判处死刑的50岁日本男子,于25日上午在中国被执行死刑。据悉,这是自2010年4月以来,中国对日本人执行的第五例死刑。(7月25日《环球时报》)
  毒品危害极大,后果不言而喻,因此国际社会向来对毒品犯罪实行重拳打击。中国也不例外,对于毒品犯罪采取严惩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只要是走私毒品,即构成走私毒品罪。对毒贩最高刑罚是死刑。
  严惩毒品犯罪有利于减少毒品的危害。毒品不仅毒害青少年,而且严重破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安定,给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吸毒成瘾者从事体力和智力劳动的能力逐渐削弱,乃至最后完全丧失,成为无益于社会的废人,严重的则导致死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统计资料,全世界每年死于吸毒人数约10万人,有1000万人因吸毒丧失智力和工作能力。因此,面对毒品危害,严惩毒品犯罪刻不容缓。
  对日本籍毒贩执行死刑,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允许特殊人物存在。一旦触犯了国家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便对于外国人也毫无例外,对日本籍毒贩执行死刑就是一个现实的案例。
  对日本籍毒贩执行死刑,彰显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行事。依法严惩走私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一贯立场和做法。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同时,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对毒品犯罪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此次对日本籍毒贩执行死刑前,大连法院依法向日本使馆驻大连办事处通告,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事的程序。而日本政府出于保护日本国民的角度,通过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向中国传达“希望不要执行死刑”的意愿,可以理解,但不合法。
  毒品犯罪害人害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不可因经济利益驱使,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从事毒品犯罪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泰武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日籍毒贩;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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