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在该解释文件初稿中,若有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
无论是最高法研究制定的这个文件,还是此前司法改革的诸多努力,无论是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刑讯逼供,标准更严、要求更高,都是司法应有的进步。
但有人认为,这样一来,审讯还怎么进行?办案人员该怎么拿捏尺度?审讯是为惩罚犯罪,伸张正义,总得讲效率,太“温良恭俭让”,会不会消耗不必要的精力和成本,没完没了?这些问题有一定的现实指向性,也需要廓清。
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刑讯逼供,直接影响是遏制非法的快速低成本查清犯罪事实的手段,堵住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很多人都还记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带来的震动。血淋淋的事实,一次又一次呈现了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影响。现实的司法背景下,不管刑讯逼供是以秘密刑讯还是以变相刑讯的形式存在,都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严重侵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影响。刑讯逼供的阴霾不除,公正就会蒙上尘垢,程序正当不能支撑起刑事诉讼,法治的成色就很难靠得住。
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刑讯逼供,更进一步则是要倒逼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能力更加提升,真正配得上法治中国这一方向。
有人说,我国法律对变相刑讯逼供的具体行为还不明确,法院在具体行为认定上仍有分歧。但要知道,我国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禁止,加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说怎么在刑事追诉活动中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都有法律的指南,行为的规范。在这个意义上,防止刑讯逼供标准更严、要求更高,尺度就不好拿捏、就不知道怎么审讯的担心,症结其实不在法律规定,而在实打实的禁令和规范还没有普遍深入司法实践,没有成为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服膺的律令、行动的准绳。
防止刑讯逼供,对于一些司法人员来说可能确实增加了“难度”,但这恰恰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侦查、证据搜集、鉴证等环节提升能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真正赶上趟、对准表、聚好焦。防止刑讯逼供,既不是让司法人员撂挑子不审案,也不是给司法机关设置障碍,而是扞卫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神圣性,抛弃用暴力和威吓说话的陈旧习惯,清除“不打不老实”的野蛮思维,改变“只要不打伤,不打坏,不闹出人命就没关系”的行为法则。
防止刑讯逼供只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方面。如果我们放宽视野,防止刑讯逼供主要是约束司法权力“不可为”,这是一条底线。刑讯逼供必须被遏止,但在底线之上,司法更要展示“作为”。负能量不可有,正能量更要释放,唯其如此,法治中国的根基才能坚实。
稿源:湖北日报
作者:梁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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