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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辉:天价鉴定费折射司法价格委托鉴定乱象

发布时间: 2014-09-24 09:17:20  来源: 荆楚网  作者:余明辉  进入电子报

  “今年8月25日,霍先生妻子的玉镯被送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之前,霍先生缴了2万元的鉴定费用。9月初,鉴定结果出来,霍先生妻子玉镯的价值在1。5万到2万元之间。司法鉴定的费用甚至高于镯子自身的价值,这让霍先生想不明白。他不知道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相关的法规又是否允许。(9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判定涉案甚至不到2万元的玉镯鉴定费也掏鉴定费2万,或者说鉴定费贵过实物价值,是否合理合法,就要从涉案财物司法鉴定的演变历史说起。而这样的演变以2009年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分界点。
  2009年办法发布前,我国的涉案物品司法鉴定及收费,依据的主要是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以及以此为总纲细化的其他有关具体操作细则。概括而言,这一阶段的有关涉案价格鉴定规定明确的规则包括,一是公检法司办理的所有刑事民事等涉案案件中,价格不明的物品,都必须由司法机关到对应的物价部门主管(公办)的价格事务所(后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委托作价。这一时期,公办价格事务所是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唯一指定的合法价格鉴定机构。
  二是各级价格鉴定机关必须按委托和制度要求,为相关的司法涉案物品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价格评估,包括稀缺的需要物价鉴定机关聘请专家进行论证鉴定的物品,而鉴定收费是按鉴定物品鉴定价值的百分比(3万元以下不超过百分之五,最低50元),实行差额累进收费。
  2009年办法发布后,为了体现公平、高公正等目的,以及社会价格鉴定机构的兴起,司法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尤其是在法院等司法系统受理需要价格鉴定的案件中,在同等收费的基础上,开始引进社会类似具有价格鉴定资格和能力的机构(私人价格鉴定机构)参与竞争和作价。这一时期的价格鉴定(认证)收费,社会私人价格鉴定机构总体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公办价格鉴定机构)则按原标准百分比累进制。
  此时,司法部门如法院等,在实际价格鉴定机关委托操作中,尤其是在民事司法案件中,实行的则是抽签制决定价格鉴定机关。即把所有有资格且愿意参与到当地法院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公私物价鉴定机构放到一起,一旦有需要作价,就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决定。至于到底如何选取和最终确定哪一家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外人不得而知,只有具体操作选取的司法部门能说清楚。
  但据作为行内人的笔者了解,自从这一政策实施后,很多地方公办的价格鉴定机构就在法院民事等司法案件价格鉴定中几乎“靠边站”。至于原因,一方面是公办价格鉴定机构收费标准较低,日常经费不足,而且受费用报销限制等,无法及时到相应能决定抽签机构和人员处等走关系,所以经常没有被抽到作价的机会;另一方面,一些社会私人作价机构收费标准自由和市场化,尤其是有及时足够的经费到相关部门活动,所以经常有被抽到作价收费的机会。
  说到这里就很明白了,霍先生的案子中,玉镯作价原本有机会而且应该优先到收费低的公办物价鉴定机构作价,至于为什么不被这样委托,而是被委托到了收费堪称天价的社会等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作价,有关方面就需要好好问问有关法院办案人员,并顺便探究一下,其中是否有猫腻,以及猫腻到底有多大。反过来讲,霍先生甚至不到两万元的玉镯被收取了2万元的鉴定费,实在是冤枉。无疑,这折射的是司法价格鉴定机构委托乱象,也为司法反腐提供了一个切入口和值得思考的方向。这其实也和不久前爆出的湖北某企业投资不过百万,却被环评中介索要20万环评费一样,是一种改革未尽、损害当事者利益、吞噬改革红利现象,继续有关方面高度重视。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余明辉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徐芳)
关键词:鉴定费;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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