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明光市某校高三学生小刚(化名)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立案调查。 明光市检察院综合考虑该案事实、情节、嫌疑人态度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在受理当天就作出了不捕决定,从而让小刚有机会赶上了今年的高考。(6月9日《安徽商报》)
前几日,在一篇名为《和中国高考生家长讲道理有多难》的文章中这样讲道,“在他们眼中,只要有高考做‘免死金牌’,一切都合理合法”。为了高考,电梯可以停,马桶不能冲,青蛙必须死,拦车封路暴力护考都该被理解。这么看来,考生猥亵妇女涉罪也可以独立于司法程序,考生涉罪不捕看似也合情合理,但高考这块“免死金牌”并不能被奉为万能,凌驾一切。
此次事件中,由于高考的特殊背景,涉案人员“考生”的特殊身份,检察院的司法审判明显受到了公众舆论的影响,从而使得审判的天平发生倾斜。司法独立是一个内外兼顾的过程,司法的外部独立要求司法独立于司法系统以外的一切权利和影响。
但在司法独立中,人情、关系的影响虽不属于司法独立的内容,也就意味着很多情况下法官必须考虑公众的反映,这也是此次事件中,法院在考生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下,却不予拘捕的重要原因,但司法机关对公众反映的正确解读以及做出合理合法的司法判决才应是最终落脚点。在我国,法官与公众之间并没有建立直接的约束和被约束的关系,因此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约束是一种政治性的监督,而非法律性质的监督。因此,在公众监督的“婴幼儿时期”过分强调公众对司法的约束和影响是与公众监督的实际情况不对等的,司法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应在强调公众约束以及司法独立之间找准定位。
再回到教育本身,教育的形式有很多。学校施教为教育,法律的惩罚同样也是一种教育。人生在世孰能无过,关键在于正视自身过错,今日的“免死金牌”救学生于牢狱,却也可能让其失去深刻认识自身错误的宝贵机会。检方的今日的手下留情,是对法律教育职能的亵渎,也是一种教育失职。须知一时的溺爱与保护,难保永久的平安无事。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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