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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瑞明: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是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 2008-01-07 16:19   来源:    进入电子报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1月7日《中国青年报》)
  谁也未曾想到在如今法制社会里,记者因写了一篇报道,犯上了“涉嫌诽谤罪”,而立案调查,进行拘传。而且被拘传的记者不是一般的记者,而是从事法制报道的专业记者。
  究竟该记者触犯了那条法律,需要如此兴师动众。原来只是因为记者在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杂志(法制日报社主办)刊发了一篇《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不论此报道可信度如何暂且不说,假使就是犯了“诽谤罪”也属于自诉案件,既然是自诉案就应当有当事人的申诉。可是主办此案的政法委书记周静宇否认立案和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有关。这就奇怪了,诽谤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告不理。作为诽谤行为的受害者,张志国不自诉,公安局是不能立案的,更不能到北京拘传朱文娜。
  记者的报道绝大多数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当然任何定性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准,即使有疏忽或者有明显的差错,作为当地的领导者应有宽敞的胸怀,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理性的对待。退一步说,就是伤害了自己的尊严,伤害了自己的名声,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合法的维权。如果动辄于权力,动不动就立案抓人,将来还有谁敢进行负面报道,将来还有那个媒体敢伸张正义。话又说回来,你即使就是压,就是抓,在如今法制空气异常浓厚的氛围里,有谁又能压得了,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县委书记是当地的主要领导,在其范围内权力可谓大,但是不敢权力有多大,这天外还有天,都得按照党纪政纪、法律办事。不能老虎屁股摸不得,更不能把公权当私权,以权代法,以自己的喜怒哀乐来行事。西丰县公安部门抓记者的手续可以说是完整的,但是其执法的程序搞错了,执法的位置定错了。这是按长官意志的执法,是违法的执法。县委书记的权力是谁给的,公安部门的执法权是谁赋予的,这点他们忘了,他们只记得手握的权力,而忘了权力的出处。
  西丰公安随意抓人决不是偶然的,此现象出现过不少,在全民普法,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为什么还会出现不该出现的高级法盲?关键就在于,一些领导干部把法律当作一种摆设,当作一把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这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行程中,除了制约一些地方官员的权力,加强监督之外,还应加强法律的宣传,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一些不懂法的官员,要严厉的问责,对一些执法犯法的人,要绳之以法,决不能让肆意破坏法律的现象存在。
  稿源:荆楚网 作者:罗瑞明
(本文来源: 编辑:王德民)
关键词:诽谤;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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