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末,有些人就提出了重塑中国道德、重塑国人精神的命题。鄙人一直有些担忧,首先担忧的是道德的重塑能否被公众接受。其次,重塑的道德又会是一种怎样的道德,标准何在?再次,道德的重塑采用怎样的方式?这些担忧一直萦绕在我的心头。
日前,连续发生了几起重大的“恶性事件”,不管是上海的“袭击警察”,还是贵州的“烧砸”,亦或是“火烧派出所”,一个个都令人提心吊胆,难以心安。没有人否认这样的事情是“恶性的”,也没有人否认这样恶性的事件会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人们必须承认的是,连续发生目的性强烈的“恶性事件”的背后有着一些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以民众视角的“恶性事件”,恐怕才能解开大家的疑问。
就南方的“跳楼讨薪”而言,就是欠薪和讨薪的矛盾。可事件一旦发生,“跳楼讨薪者”就会在在法律上的定义为“破坏社会秩序罪”。执法者并会对此做出惩戒,关押或者罚款。然而,当“讨薪者”连生命都舍弃的话,会在乎犯罪后的惩罚?处理这类事件,将犯罪人常规的处罚,关押起来并罚款,矛盾是被解决还是被激化?恐怕不言而喻。
更令人深思的是,利益诉求者瞬间就变成了违法者。就“跳楼讨薪”事件而言是这样,对于日前发生的诸多恶性事件也是这样。我们痛心的是矛盾的激化,我们痛心的是诉求者心理的变化,甚至是扭曲。当“跳楼讨薪者”以自身的生命为代价诉求的时候,我们或许还能体味背后的辛酸。但是,当“袭击警察致死致伤者”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时候曾经想过他们的心理为何如此迅速的转变,从个人的生命牺牲转化为了对于社会和公众群体的破坏?
几年来,文化、道德等领域的“重塑”络绎不绝,“思想解放”的号角也传遍了大江南北,不时还会引来这种法律法规的的出现。前不久因为“范跑跑”而改动的《师德规范》,以及因为公交车上不让座,会遭到罚款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不管是否存在争议,不管这些争议的背后还有怎样的标准和问题。但我确信,人们试图在为“道德重塑”寻找出路,也试图在为破解恶性事件的难题寻找出路。
道德和与之相符的法律合作,其实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道德的实现也未尝不是一种方法,毕竟法律有道德底线,道德是法律的升华的说法。然而,如何执行法律,在法律之外是否应该加强一下人本的措施关怀呢?就某“恶性事件”的犯罪者的处理而言,关键不在于对于犯罪者的惩戒、关押和罚款。这些措施不但达不到惩戒的效果,恐怕更会使得矛盾激化。因此,对于他们,心理的援助恐怕要比单纯的惩戒更为重要,也更为有效。当然,处理问题的关键依旧在于利益诉求者问题的解决,可是当问题尚存,诉求者却 已经采取了一些偏激的举措的情况下,心里救援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件恶化恐怕要比单纯的惩戒更为重要。
因此,依照笔者看来,将道德标准付诸于“法律”也未尝不可。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来约束,来惩戒,来救助,我们恐怕争论的不是有没有“法律规定道德”这碗饭,我们思考的恐怕是,我们还能不能见到“道德”这碗饭。
稿源:荆楚网
作者:韩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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