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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应尽早筹建有害药品救济基金

发布时间: 2008-10-28 13:41   来源:    进入电子报
  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使患者使用出现不良反应,还导致云南省红河3名患者死亡。10月17日,“完达山刺五加”被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叫停。记者昨日获悉:全国首例使用“刺五加”引起不良的患者就在云南省玉溪,患者翁女士是一名香港市民,她将状告“完达山”和玉溪市中医院索赔140多万元。(《扬子晚报》10月27日)
  近年来,药品不良反应可谓一桩连着一桩,“齐二药事件”尚未平息,“欣弗事件”又起波澜,“刺五加”致命事件再次浮出水面等等。据统计,我国每年住院病人约5000多万,以5%比例计算,每年约有250万人因药物不良反应住院,而死于药物不良反应的每年高达近20万人。
  按法理讲,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有权利向医院、药厂和药店要求提出经济赔偿,但是,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都没有涉及到药品不良反应赔偿问题,导致患者往往索赔无门,如此以来,受害者会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基于此,国家应把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提上议事日程,构建一套完整赔偿体系,以妥善处理药品公共安全事件。笔者觉得,依据我国国情,尽早架构药品有害救济基金,是破解药品赔偿的最佳路径。
  一方面,惟有筹措到数量可观的基金,赔偿患者才有了经济保障。对于全国而言,每年数百万的药品不良患者,以及20余万人的致命事件,仅靠医院、药厂和药店,不可能有赔偿得起。倘若药品有害救济基金构建成功后,这个问题就极有可能有迎刃而解。
  与此同时,架构药品有害救济基金,也符合国际惯例。事实上,德国、日本和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药物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国家,2000年我国台湾地区也颁布了药害救济法。譬如,德国实行药事法危险责任与基金配合制度。根据该国法律,因药品不良反应致死或身体健康损害,主要由药品生产者提供的基金来赔偿。该赔偿基金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者向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二是由生产者与金融机构约定,由金融机构承担,以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或对赔偿义务人提供保证。
  具体到药品有害救济基金的筹建方面,首先,国家应组织有关权威专家,认真研究,积极谋划,比如基金来源范围、赔偿标准等细节问题,尽快制定出符合国情的药品有害救济基金的大致框架。其次,多渠道筹集药品有害救济基金。一是,药品生产商或者说进口商的药品准备金,也被人们称为药品风险基金;二是,政府从每年财政预算中,列支出一定的公共资金充实到基金到中去。三是利用社会捐助,来筹集一部分资金;最后,建立保险机制。我国也应像推行车强险那样,强制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者,全部纳入药品意外责任险体系,这不仅能使企业树立起责任意识,也合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
  当然,架构药品赔偿机制,也须臾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按照我国现有的国情,可以通过修改现行《药品管理法》,或者制定《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法》,来明确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模式,以及医院、药店和药品生产厂家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责任和罚责,从而保障每名受害患都能得到救济和赔偿。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睿鸫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三鹿;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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