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盟初:越来越轻的处罚是一种怎样的暗示?
发布时间: 2008-12-15 09: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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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晚,台州路桥宣传部对外公布了“台州税务局干部猥亵女童”事件的调查结果,称没有证据证明皮宗其当时的行为存在违法情况,鉴于皮宗其系国家公务员,其在公众场所的不检点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务员形象。13日,台中路桥区税务局对皮宗其作出了记过处分。(《青年时报》12月14日)
这个处理结果让人震怒!深圳版“猥亵女童”案的主角林嘉祥被交通部撤销原党内外职务的处分时,笔者曾撰文表示处分过轻,并指出“没有职务可撤销的普通公务员犯事又该怎么办呢?”——一语成谶。不能不说,皮宗其是非常幸运的,因为没有职务可撤,他只为其恶劣的行径付出了无关痛痒的“记过”代价,但他的幸运却是受害女童和她的爱人,乃至所有心怀正义的公众的最大不幸:越来越轻微的处罚,将给那些公务员队伍中的败类怎样的心理暗示?
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称,“没有证据证明皮宗其当时的行为存在违法情况”。这与当时交通部和公安部门对林嘉祥的行为认定基本相同。不管这个调查结果是否公平正义,但至少表明,这两起事件的性质和恶劣程度是同等的,按照罪刑法定的基本法理原则,这意味着皮宗其最起码应当得到与林嘉祥基本同样的处罚,怎么可能只是给予其事实上轻微得多的“记过”处分呢?更何况,林案在前,皮案在后,不吸取教训,明知故犯,不论从情理上说,还是从主观恶性和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上说,皮宗其都更胜一筹,也理应付出更大的代价。
无论是法律制裁,还是行政内部的处分,除了要让犯事者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之外,最大的价值还在于起到一种社会预警功能,也就是对那些潜在的同类者给予强大的心理威慑力,使其清楚地预知后果的严重性,从而不敢轻举妄动。为此,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必须要做到两点,一是力度要与其行为相符,要有足够的惩戒性,二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体现出与现实生活相适应的一面。法律的更改成本较大,相比之下,行政处分更能实现其灵活性。深圳版“猥亵女童”案发生才不过一个月时间,台州版便出炉,已经充分证明对林嘉祥的处理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效果,那么对皮宗其更加轻微的处分将会带来什么的社会恶感,无疑是不言而喻的。
类似的处罚,一是表明目前的行政处分还没有形成有效的体系,弹性太大,掺杂了太多的人为因素,另一方面也表明公务员已然成了一个特权群体,怎么罚都是有底线的,都不要轻易触及其根本利益——公务员的身份就是一个最好的责任缓冲器。不能不说,这才是最让人感到不可理解之处。《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如果相关部门已经被认定一个公务员“在公众场所的不检点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务员形象”,都无法将其清除出公务员队伍的话,那么法律到底为谁而设?谁还敢保证不出现下一个“猥亵女童”的公务员?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盟初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吴盟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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