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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祝颐:处罚员工余震离岗逃生必须有理有据

发布时间: 2009-02-19 12:37   来源:    进入电子报
  连续发生两次地震余震时,成都迪康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人事部主管李女士欲携包避险时,却被上级领导严厉制止,并因“严重违反公司基本纪律”而被降职降薪。与公司交涉3个月后,仍得不到满意解释的李女士,气愤之余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各类赔偿金7万余元。该案已被高新法院受理,经调解未果,将于近期开庭。(2月17日《成都晚报》)
  地震逃跑教师范美忠刚刚淡出人们的视野,成都又曝出企业女主管余震逃生被降职降薪的消息。又掀起了一场舆论风波。对此,企业表示,李女士在危急情况中的行为,不但没有给员工起到表率作用,反而制造了不安情绪,经考核不适合担任人事部门的管理员工。其工资据级别而降合法有据。应该说,李女士作为人事部主管,在余震中的表现确实很重要。但是连续发生两次地震余震,作为一名女性员工离岗逃生,固然表现得不够勇敢、镇定,也给其他员工传递这方面的导向。但是我们不必给逃生本能贴上道德标签,放大普通人的道德理性,而忽视人的生命感性。主管余震逃生与范跑跑丢下学生不管,根本不是一码事。从几大门户网站的网友留言来看,多数人也为被降职降薪的主管抱不平,责怪企业不近人情,不尊重人性与生命。我们到底该如何看待女主管余震离岗逃生的问题呢?
  在我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讨论余震中离岗逃生行为的是与非,而在于企业对其处以降职减薪处罚是否合理合法,尺度是否恰当的问题。从感情的上讲,求生是人的本能,珍惜生命并没有错。企业不必对此上纲上线,纠缠不放,课以重罚。
  但是,感情归感情,如果企业确实认定女主管余震逃生是擅离职守、目无纪律、后果严重,铁心要处罚她。舆论批评企业不近人情恐怕也不起作用。这一点,从女主管三个月的维权效果中可以得到佐证。既然企业搬出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说事,我们不妨从法规制度的层面来探讨企业处罚余震逃生主管的合法性问题。如果不理清这个问题,不仅企业给出的降职降薪处罚难以服众,恐怕也于法无据。
  首先,法律法规中没有地震余震发生时,企业员工必须坚守岗位的相关规定。何况,生物医学材料行业不同于高危作业、医护人员、教师等特殊行业,离岗逃生并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用人单位不能单纯以违反公司基本纪律这条模糊理由处罚员工。如果企业对此有明确规定,且规章制度经过了企业工会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全体员工尽人皆知。或者说,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企业据此处罚擅自逃生员工情有可原。当然,如果李女士不能胜任主管工作岗位另当别论。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对离岗逃生,并无降职降薪的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也未予注明。企业仅仅因为员工余震避险,领导权威受到了挑战,就泛化解释企业规章制度,随意处罚员工,不给员工申辩的机会,不仅处罚理由不充分,而且与法律精神相悖。还会给公众舆论留下企业缺乏人情味,经济不景气,对员工余震离岗避险上纲上线,借题发挥的口实。不利提升企业形象。
  稿源:荆楚网
  作者:叶祝颐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叶祝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