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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苇:处女膜不是警方洗脱粗暴执法的救命稻草

发布时间: 2009-06-09 08:47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昆明“处女卖淫案”的法纪调查程序让人一头雾水。据媒体追踪报道,后介入的检察单位竟要给刘氏姐妹再次做“处女膜”鉴定,刘父不满而之发生争吵;云南省委宣传部相关人士则公开表态,刘氏家属与相关媒体存在造假行为,调查组正跟进调查,涉案嫖客也被警方控制。(6月8日《羊城晚报》)就本案程序而言,先是办案警方以打击卖淫为由违规执法,接着因缺乏起码证据被迫放人。被害人要求给个说法遭到推诿、拒绝,不得不求助于记者。一挨媒体曝光,舆情汹涌,警方立马公开承认办案粗暴,剩下的问题无非就是警方责任单位赔偿损失,责任警员接受调查处分。然而,已经步入正轨的案件正常程序又节外生枝,令人惊讶!惊讶的是检察院要对涉案幼女重新做处女膜司法鉴定——自证清白。真不知道幼女处女膜的状况跟警方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之间有何证明意义?莫非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就能洗脱暴力执法的不端?莫非相关检察单位忘记了检方介入本案的主旨?事实上,刑诉法等相关程序法非常明了,检察院介入昆明“处女卖淫案”,是在履行法纪检察监督职能,目的就是查清警方单位涉案警员有否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有否执法经济或滥用职权。就是说,不管有没有证据证明刘氏父女有否违法行为,只要为获取口供,使用暴力、威胁等不法手段,就必须接受法纪调查,依法受到处理。为此,检方法纪调查的重点就应该是办案警员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抓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是否表明执法身份?是否履行相关的、必要的法律手续?这是其一。其二,刘氏姐妹及其父母被带至派出所后,办案警员如何讯问,讯问中是否动粗?刘父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是不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其三,涉案警员如实陈述办案经过没有?如果自述执法合规,则有义务去证明被害人伤情结果发生的原因。检方只有弄清楚上述这些问题,才有可能用司法手段还原当初现场情形,真实揭开实际执法的锅盖,准确认定涉案警员的责任——抑或还其清白。
  令人遗憾的是,检察单位把重心放置于到幼女处女膜是否完整的枝节上,舍本逐末,偏离法纪司法调查的法定程序,使本案法纪检察走上歧途,令法律正当程序出现致命瑕疵。本来,担负法纪调查的检察单位和司法官员,行使的是调查司法者权力的司法者,应该具有更高层次的法律水准和司法觉悟,却是如此表现,难免让人怀疑是在有意袒护警方,失却司法公信,有让法律监督机关蒙羞之虞。
  人类法律价值中有一些内容与司法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过程中。这些程序规程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司法结果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司法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司法程序有无明显的不公,则不仅为当事者所能感知,而且还能为普通公众所察觉。甚至于在有的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就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公众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其实,昆明当地政府部门一开始的反应无可非议,甚至可以说处置得很出色。可是,因被害人一方要求赔偿的要价不合理,或者媒体可能涉嫌炒作新闻,就猛一百八十度掉转船头,重新启动司法调查程序,以处女膜为救命稻草,为警方的粗暴执法寻找借口,突围脱身。如此所为,实在欠缺处理公共危机应有的慎重与理性,并可能产生一系列负面后果,从主动陷入被动。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一苇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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