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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苇:刑讯暴力受害人司法救济形同虚设

发布时间: 2009-06-11 15:21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云南警方公布了“昆明处女卖淫案”调查结果,认定两名小学女生未曾卖淫,但其父母刘仕华与张安芬唆使刘仕华另一女儿卖肉,并策划造假、暴力抗法、欺骗公众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云南省检也公布法纪调查结论,称涉案民警在”事件中没有刑讯逼供,只是巡防人员在控制现场、制服当事人过程中执法简单粗暴、不规范,致普恩富骨折轻伤,并非民警在讯问过程中殴打、伤害的结果,刘仕华等人存在出具昆明法医院证明弄虚作假的行为,已被刑拘。(6月10日《羊城晚报》)
  对涉案刑讯逼供法纪调查的结论,该是公众意料中事。也许,确实没有涉案普恩富自诉的暴力取证问题,换句话,就是所谓刑讯逼供是嫌疑犯对媒体公众的谎言。可是,为何很多网友还是对检方的法纪调查结论表示质疑,认为明摆是有意袒护警方,找理由为涉案警员开脱。之所以出现这种司法公信危机,问题在于公众的日常经验法则判断。河北邢台“闫福锋杀人案”,暴力取证受害人当庭凿凿出证,检察法纪调查不予承认,高院法官司法调查也不了了之;陕西略阳一嫌疑犯公安局暴死,法纪调查认定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不是刑讯逼供,三名民警均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嫌疑犯秦三仔审讯时死在了新田公安刑侦室,一天时间,秦三仔先是被吊打三次,接着右手被铐在铁架床上铺的栏杆上,左手被铐在地面水泥墩上,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最后猝死,惨不忍睹,令人发指,施暴警察却分别被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近来媒体曝光的一系列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检察法纪调查多是不予认定。就是认定了,也让人感觉避重就轻,有意庇护,最终处理时也总是“网开一面”,刑讯警员被追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寥寥无几,量刑也多以缓刑为主,许多案件还以种种理由被免予刑事处罚。如此宽纵刑讯暴力不法,无异于给刑讯者上了“保险套”,不仅无以惩戒施暴者,警示威慑暴力取证儆效尤,而且还会基于“破窗效应”产生不良的示范后果。出现这样的司法病态,原因是多方面的。对法纪检察和司法审判而言,有的认为刑讯者是“为了工作而犯错”值得同情,也有的来自“兔死狐悲”的偏袒回护,更有司法利益结盟而“官面给个交代”应付了事等等。单就刑讯暴力受害人一方来说,问题根本在于法律赋予的司法救济权利形同虚设。
  公众严重知道,人性的弱点,决定了法纪要求警方自查自纠基本是个花架子,受害人凄惨控诉与媒体曝光了,检察院作为刑诉法法纪监督调查职能机关,其相关的司法程序是封闭的,受害人及委托律师无权刑事调查取证、阅卷知情,也无权对检察鉴定结论提出上诉或司法听证,面对暗箱操作司法不公,往往是底层弱势群体受害人及家属,根本得不到权利救济的基本保证,只有任人摆布,听天由命的命运悲凉。因此,当下亟需透过受害人权利司法救济措施的完善,去遏制和约束刑讯暴力的猖獗。在检察法纪调查期间,赋予刑讯暴力受害人的律师调查取证和阅卷权,弥补程序不公和价值消息的不对称。这是其一。其二,赋予受害人启动司法鉴定,对法纪调查起诉或请求法院听证的权利,以遏制暗箱操作侦检互为庇护。其三,审判程序发现的,中止本诉,由合议庭法官组织控辩双方开听证庭,警方负责自证清白。其四,所有控告涉嫌刑讯暴力的案件,一律单位回避,指定管辖异地侦办制度化、规范化。
  “中国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这是不久前我国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对全世界的庄重承诺。倘若刑讯暴力司法罪恶继续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只怕这些美好的愿望连同刑法、刑事法条款都将成为摆设和幌子。遏制和消弭刑讯暴力现象,并非做不到,而在于是否痛下决心,对待“当真”——世上凡事最怕讲认真,我们共产党人是最讲认真的。只要公共秩序中司法权力和官员切实树立“司法人文”、“人权至上”的理念,真心真意地遵守法律正当程序,刑讯暴力幽灵阴魂飘散日子是不会太远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一苇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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