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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卫兵:上班迟到早退要免职?

发布时间: 2009-06-29 15:36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四川青白江出台《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针对“12点下班,11点半就吃饭”、“上班打游戏”、“不在状态”等问题,《办法》规定,被查处三次以上的公务员将被免职或者待岗培训(6月28日《成都商报》)
  公务员上班迟到或早退,是不应该,但仅仅是个小错,有必要下重手,给予免职吗?
  不按时上下班,是个小错。免职,是个比较重的处罚。对于小错,应该给予较轻的处罚,警告,扣钱,就行了;给予免职,明显不当。公务员长期不按时上下班,那才是大错,那才应该免职。四川青白江规定,迟到早退3次,就要免职。3次的次数较少,情节不严重,给予免职,处罚太重。如果连小错都要免职,那么对那些上班吵架、骂人、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工作安排、上班出工不出力、以权谋私等现象,岂不是都要免职?这样看来,追究过错责任的最低限就是免职,如此规定太严。
  每个单位都有最基本的考勤制度,没抓好考勤,原因是制度没落实。规定一套,做起来另一套,制度没有权威。在工厂里,迟到早退,都要扣钱。迟到1分钟,大门就关闭,工人只能从偏门里进去,处罚20元或50元。由于面临罚款,企业员工几乎没有迟到早退现象。这是制度落实的好处。在公务机关,公务员迟到早退是否扣钱呢?如果按考勤制度规度,迟到早退者,要扣工资或奖金,而实际操作中却没有兑现。上班按不按时一个样,大家当然都想迟到早退。既然定的制度不执行,别说规定免职,就是规定撤职,又有何用。
  工作中,出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对症下药。上班迟到早退问题,如果是没制度,那就制定制度;如果是制度规定模糊、笼统,那就讲清楚、具体;如果是有制度不执行,那就加大执行力度,把制度“兑现”;如果违规者不怕处罚,那就处罚严厉些;四川青白江出台规定,有没有分析迟到早退的原因呢?
  接时上下班,是最起码的工作纪律,抓好工作考勤,应该不费什么力气。对迟到早退者给予重罚,说明当地部门工作能力差,没能抓好工作考勤。出台迟到早退3次就免职的规定,又一次证明了当地部门的工作能力。
  稿源:荆楚网
  作者:许卫兵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关键词:许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