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报道:7月16日晚,河南郑州发生一起酒后驾车撞人严重事故。肇事者系中原区原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当日驾车连撞11人,造成2死4重伤。事发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后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自首,肇事司机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中原区公安分局刑拘。
6月30日晚,南京曾发生一起醉酒驾车导致5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死者中有一名孕妇,胎儿被撞出的惨状使现场民警落泪。南京“6·30”惨祸后,舆论反应强烈,“对恶性交通肇事宜用重典”成为一致呼声;四川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有人专门搜罗日本、瑞典、美国等国对酒后驾驶处罚措施的资料告知公众;而广大网友则表达出极大义愤,“拉出去枪毙”的呼声散见于各论坛之中......
两起惨祸仅距半月,其情节又何等相似!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如今资讯高度发达,围绕南京“6.30”惨祸进行的文字和图片报道、律师说法、网友评论等等,足以覆盖祖国大地每一角落,部分百姓不明就里尚可谅解,假如说郑州这位法制科科长毫不知情则属匪夷所思。或许正是这种“匪夷所思”之中,对酒后驾车愈演愈烈、富家子弟闹市中飙车肆无忌惮、一个又一个官员成为“马路杀手”等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一大怪现象,已经包含了较为隐晦的答案。
酒后驾车肇事的犯罪成本始终高不起来,与城市房价始终降不下去,大抵是同一“机理”下两大复杂而深刻的社会问题。从主观动机分析,酒后驾车尤其酒醉驾车,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定义的故意杀人当然有所区别,但明显的共同之处也不难找到:对他人生命权的漠视。当今社会,究竟哪些人更容易漠视他人生命权,只要对近些年发生在各地的酒后驾车恶性事件稍加回顾,答案便不言自明。“酒后驾车肇事”以及“犯罪成本”这些概念,对于仍占人口多数的普通百姓来说几乎不具实际意义,而作为谋生职业的出租车司机则一般没有张狂、放肆的底气。而在财富、权力、地位上均具有优势的一些人酒后驾车肇事的犯罪成本始终高不起来,也许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并不是一个又一个后来的“马路杀手”真的不看电视不读报不上网,更不是他们对“前事”具有超快、超强的忘却能力,而是因为他们几乎用不着在乎,更弗谈惧怕。多地发生官员驾车肇事案,责任人未获刑责是共知的事实;肇事者被拦截时态度蛮横甚至叫嚣“下车后打死你”也不是孤例。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按说应该人人平等,恰恰正是某些人肆无忌惮地酒后驾车并一再制造惨剧,恰恰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对此类现象的过分容忍,才不断破坏着公众的心理平衡,制造着比车祸本身更严重、更弥散的社会负效应。
调整对酒后驾车尤其制造恶性事件者的性质认定和量刑标准,使之逐步接近客观现实和大众愿望,按说并不是太难之事。假如说难,恐怕也不在于理论、技术和立法程序,而是难在整个社会的制度和文化上。在对酒后驾车肇事恶性事故司法处理中重经济赔偿、轻刑事问责,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坏的倾向。凡漠视他人生命权的酒后驾车者,大都具有赔十万二十万而并不在乎的雄厚经济实力。从一定意义上说,这实际上也是对法律伸张正义、维护公平功能的弱化乃至扭曲。
但愿在郑州“7.16”惨剧的司法实践中能创造一个带有社会进步指向的新“判例”。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以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