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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以宾:胡母的“太不公平”恰说明社会缺少公平

发布时间: 2009-07-22 10:55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中新网报道:7月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针对这一宣判结果,双方家长均表示“不公平”:原告谭卓父亲认为“审判结果他很失望”,而被告胡斌母亲则认为“太不公平了”且泪流不止。看来,被告的“不公平”感明显超过原告。
  在“公平”问题上,广大网友显然一致倾向于原告,所依据的计算公式也很简单:三年徒刑小于一个鲜活的大学生的生命。不过仔细想来,胡母的不公平感也未必没一点理由,“参照系”不同而已。“五十步笑百步”的典故人们耳熟能详:战场上,勇往直前者有充分理由嘲笑贪生怕死的退缩者,而退缩五十步的人也不是没理由嘲笑退缩百步的人,同样也是“参照系”不同。遗憾的是,胡母未能向媒体详解“太不公平”的参照系究竟是什么,但可以肯定地说,这样的参照系一定存在。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由于权力、财富、职业、地位等的不同,人们实际上分属于不同的社会群体,而胡母的参照系,大抵就是她所属群体的“公平”标准。仅从这个角度上讲,胡母的“不公平”感其实也值得理解。
  由此想到一句常话:“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这话乍一听很哲学、很辨证,现实中确实存在因各种客观条件限制、因某种不可抗拒力制约而无法做到绝对公平的情况。然而仔细琢磨起来,此话也很诡辩、很荒谬,甚至会形成可怕的误导。不妨假想一番如下之情形:两个贪官以同样手段和情节各贪污受贿500万,甲被判刑10年而乙却被免于起诉,站在贪官群体乃至整个官员群体的“公平”立场看,甲的确很悖运、很冤枉;然而,若将该群体与大众群体进行一下“公平”的比较,不仅对甲判刑十分必要,而且判得甚至还不够重、“公平”得还很不够。因为,甲的贪污行为,侵害的是恰恰是大众利益。可见,公平也有“大公平”与“小公平”之分、“母公平”与“子公平”之别。
  胡母“太不公平”的哭诉恰恰说明当今社会缺乏公平,让胡母消除“不公平”感的可能以及实现途径并非没有,那就是建立一种相对于所有社会成员的大公平。而这种公平的建立,只能凭借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只能仰仗法律的至高无上权威,只能依赖包括权力者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对“公平、正义”等普世价值的崇尚。整个社会的“大公平”与某些特殊社会群体内部的“小公平”,则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而站在大众立场,绝对不能允许某些特殊社会群体以自己内部的“小公平”扰乱、取代乃至强奸社会的大公平。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以宾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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