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举行廉政考试,5100多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据相关部门初步统计,九成以上考试者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名单不公布,合格者名单要递交到考试者所在单位。考试成绩将是选拔干部的必要条件,不参加测试、不合格者将影响其职位晋升。(8月30日《新文化报》)
用当地官员的话说,廉政考试的目的是“以考促学”,是为了督促全省领导干部学法规、懂法规、遵守法规,并且考试成绩还与干部选拔挂钩。既然如此,那就应该让考试最大限度的达成这种目标,否则耗费巨大的廉政考试就很可能流于形式,成为一场贻笑大方的“廉政秀”。
首先应该给这种考试制定特殊规则,将所有参加考试的领导干部的考试成绩向社会公布——起码,应该将他们的考试成绩提供给所在单位,而不是“不合格的名单不公布,考试合格者名单递交到考试者所在单位”。何况考试成绩还是“选拔干部的必要条件”,和将来的职位晋升“挂钩”。若只把考试合格者名单递交到考试者所在单位,而不公布考试不合格者的名单,无疑为这种“必要条件”留下不必要的漏洞。更进一步说,不公布考试不合格者名单,这种“保护”本身就违背“三公”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恰是反廉政的腐败行为。
其次对廉政考试的绩效进行“追踪”,不能搞成“一考定终身”。因为这种廉政考试从形式、内容到最终结果,对参加考试的领导干部的未来腐败环节都不具有约束性,因此,无论考试组织者如何认真和严格,无论参加考试的领导干部当时的考试成绩多么出色,对廉政建设的远期效果都十分有限。因此,领导干部的考试成绩好,各种法规谙熟甚至精通,并不代表他以后就一定廉洁自律。现在的官员台上慷慨陈词大喊廉政,台下暗中腐败的事例实在太多,所以领导干部的“外在表现”已经不足以成为提拔重用的信用条件。有关部门在提拔使用干部时,除了参考廉政考试成绩外,还要“观其行”,追踪调查他是否存在暗藏的腐败劣迹。
除此之外,笔者以为,在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考察他们掌握法律法规情况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确立“制度反腐”的决定性地位。事实说明,靠教育领导干部不贪污不腐败的效果是极其有限的。这种“软干预”只有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人无疑需要依照法规约束自我,但对人的最有效的约束不是来自自身,而是来自外界的制度环境。因此,有关部门应该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上,让所有领导干部在强大的监督制度面前,实现廉政、完成大考。
稿源:荆楚网
作者:贾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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