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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远离恐惧,看守所才有公信

发布时间: 2009-10-14 15:46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7月26日,30岁的男子祁长江因在北京中关村附近倒卖3本假发票被抓,后被关押在海淀看守所。但9月17日,他在看守所中绝食49天后,治疗无效死亡。(《京华时报》12日报道)
  “躲猫猫”、做梦死等事件之后,看守所又一次笼罩在死亡的恐怖之中。其中,警方有无虐待、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还有待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调查。但有两个公权行使失范之处是很明显的。这再一次降低了公众对看守所的信任。
  首先,祁某何以能绝食49天?49天那么漫长的时间,在看守所这个地方,祁某是如何绝食得逞的?1990年国务院的《看守所条例》第3条规定,看守所的任务包括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可见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健康安全是看守所的法定责任,是不能推卸的,看守所不是减肥夏令营,要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见。祁某一进看守所就绝食,10天之后,即8月6日,他被送进看守所内的医疗中心,19日被送进附近的医院,但他依然拒绝进食,体重迅速减轻。在9月17日,他陷入无意识状态,被送到261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海峡对面的陈水扁绝食没有两天,就被送到医院,强行静脉注射,作为“专政”机关,在整整49天里,看守所就真的没有强硬的措施来维持祁的生命?难道是大陆的看守所更懂得尊重被羁押者的决定,还是执法者的冷漠?
  其次,祁某没有得到本应有的法律帮助,是悲剧的原因之一。笔者揣测,祁某之所以不说姓名并且绝食,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试图以此逃避惩罚。如果当时律师与祁某见面,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乃至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结果对各方都是有利的。这从反面证明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多么重要,不只是对于被羁押者。所以,这种权利不应该被司法机关看成“负担”。
  但祁的妻子带着律师去过海淀区看守所4次,看守所称查无此人。其实,海淀公安分局早已经与安徽老家的派出所核实过她丈夫的身份。警方解释称,一个月后才弄清他的真实姓名。即使是“一个月后”才确定其身份,按《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警方也应该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这样妻子委托的律师还可赶上会见祁某,避免绝食死亡的结果,但这没有发生,原因是警方称无法联系上这个已经四次前来看守所的妻子,而祁某死亡当天,派出所就联系到了他的哥哥!
  据笔者所知,北京等大城市已经建立了先进的指纹检索系统,祁某有劳教的前科,指纹检索很容易确定其身份,更何况家属还主动找上门,为什么认定身份这么缓慢呢?原来我国法律规定,羁押期限是从弄清当事人身份当天起算,这样警方就没有了尽快核实当事人身份的动力。
  任何人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即使那个人事实上是有罪的,他的正当诉讼权利也是不能剥夺的。公权机关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保护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诉讼权利,更是法治文明的标杆。
  但中国的看守所,仍未完全摆脱200多年前方苞《狱中杂记》里那种中世纪式的阴暗氛围,牢头狱霸、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阻挠当事人会见律师等等情况并不罕见。从“躲猫猫”到今天的绝食49天,好端端一个人到了看守所里,就以各种诡异的方式死去,看守所的公众形象如此的不阳光。而事件后的调查结论,更不能得到公众的完全信任。若想挽回这个尴尬的局面,请司法机关首先学会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尊重公众的知情权,让看守所远离恐惧,才能赢得公信。
  稿源:荆楚网
  作者:沈彬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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