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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玉全:对赵作海案应该“枉法必究”

发布时间: 2010-05-11 10:30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至此,又一起让法治蒙羞的惊人错案,被续写上了司法错案史。
  面对赵作海案,很多人会将他和5年前湖北佘祥林案联系在一起。因为二者确实是出奇的相似,案件的缘由结果都让人感到惊奇!但是在受害者“复活”,服刑者“无罪释放”之后。我们并没有看到为法制蒙羞的执法者得到“纠正”!所谓“枉法必究”案件结果得“究”,办案的法官们更应得到应有的惩处。
  佘祥林案在得到昭雪之后,至今我们都不甚清楚当年幕后负责办案的是哪些警察哪些检察官和哪些法官,因此更谈不上对他们的枉法处理。而在法律不断健全的今天,赵作海案的不应再“枉法不究”。
  现任商丘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局长的朱培军,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他与丁中秋、罗明珠,均是柘城县公安局赵作海案件负责人,目前丁中秋官至柘城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罗明珠后来也调入商丘市公安局工作。(京华时报)很庆幸,在佘祥林案5年后的今天,我们能清楚的明了赵作海案当时的办理者。
  在习惯了制造“××死”、“被××”式的执法法则后,自然在面对赵作海案的同时,执法者也贯以了如此的手法。因此,在人一看便知是错案冤案的赵作海案中,赵作海定注会成了侮辱执法者智商的“杀人犯”。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被害者复活了,那么“杀人犯”还能称其为“杀人犯”吗?肯定不能。自然,“被杀人”的制造者也就顺理成章的应该背负侮辱法制的罪名,接受应有的惩处!
  从赵作海无罪释放的痛哭声中,我们应该从中读出一点他内心深处的东西。“被杀人”的十年监禁不能草草结束;法制道路上的制度还得不断的完善;贯于“枉法定案”的法制耻辱必须得到应有的“清理”!否则,佘祥林既然不是最后一个,赵作海也不会是。
  因此,目前迁升后的执法者也必须为“枉法之举”承担应有的责任。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杜玉全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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