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了11名市人大代表,旁听对3名死刑罪犯的公开宣判执行大会,并到刑场见证了注射死刑的过程。据悉,这次宣判执行大会,惠州中院邀请了来自工会、侨联、公司企业、村民小组等各阶层的11名市人大代表见证了死刑案件的执行工作。(2010-7-26南方都市报)
日前,惠州中院邀请了11名来自工会、侨联、公司企业、村民小组等各阶层的市人大代表见证死刑案件的执行工作,这属于广东法院系统中的“吃螃蟹”之举。“吃螃蟹”之举无疑增强了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强化了人大代表对刑事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可笔者认为惠州中院“吃了螃蟹”,却没有把“螃蟹完整地吃下去”,充其量吃的只是“螃蟹的腿”!
司法是否公平公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案件审判过程的公平公正;其二,审判结果的公平与公正。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才能确保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此次惠州中院仅仅是邀请多名人大代表见证“已经完成审判过程,只是公开宣判一下审判结果的大会”。试问已成定局的事,人大代表又谈何监督约束?诚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审判结果得以公平公正执行,但真正能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手段,不是体现在审判结果的公开执行上,而是体现在审判过程的进行上。
事实上,审判过程的公平与公正是确保审判结果公平与公正的必要且充分条件。一个不按司法程序办案,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得证据,并且不给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进行无罪辩护的权利,那么这样的审判结果,看上去无论多么公平公正,都缺乏公平与公正性。类似赵作海之类的冤家错案,一再提醒我们,纵是邀请人大代表见证案件的执行,也确保不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反而会阻碍司法公平与公正原则的实现。
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需要非凡的勇气,可把“螃蟹完整吃下去”的人才能获得他人的真正敬意。司法系统的真正“螃蟹”是审判过程的公平与公正。笔者认为,惠州中院若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审判过程,做到审判过程的公平与公正,方是真正的“吃螃蟹”之举,这也远比邀请人大代表见证案件执行更有现实意义。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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