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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月:为高检官员痛批滥用诽谤罪的言论叫好

发布时间: 2010-08-09 09:36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这是媒体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的。(2010年8月8日《钱江晚报》)
  虽然公民批评和监督政府,是宪法赋予的正当权利。但是公民采用匿名举报,发短信、发网帖、发文章行使自己的权力时,利益或声誉受到影响的直接责任官员,总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甚至动用国家机器来限制和剥夺公民自由批评的权利。
  从“彭水诗案”到“稷山文案”,从“高唐网案”到“邓永固案”,从“志丹诽谤案”到孟州书案,从儋州歌案到进京抓记者案,从王帅帖案到记者被通缉案,5年来,全国至少发生了近20起因言获罪的案件。群众对此多有腹诽,坊间甚至传言,动用公权力为个别腐败分子遮丑,是怕揭开腐败的大盖子,拔出萝卜带出泥,牵涉到更高级别的腐败分子。
  “发个短信、发个帖子提提意见、骂骂腐败分子就被抓了,还反什么腐败呢?”当诽谤案件常以公权力介入并主推时,一些群众便把国家的反腐决心,反腐行动质疑为作秀,使反腐成绩总是被误解为利益斗争下勾心斗角的必然结果。这次,作为国家的重要权力部门--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旗帜宣明的支持公民进行舆论监督,无疑是又一次展示反腐、打腐的决心,自然会引起民众的关注,因此叫好声一片。
  它好就好在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官员不同于普通群众,就在于他是公仆,是公众人物,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公民享有对官员批评建议的权利,可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往往有错误的、不当的、与事实有出入的批评。当这些批评讯损害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誉时,他们不是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感谢批评,而是上纲上线,罗织罪名,强力打压,以图告诫群众不可对领导指手画脚,使群众反感至极。
  它好就好在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在近年来颇受争议的诽谤案中,人们常为这些案件属于自诉或公诉而口水飞溅。难道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很难把握?恐怕不是。如果执掌法律的人,连社会都已形成共识的事情都把握不准,那还有必要让其尸位素餐吗?在公众看来,这些公权力堂而皇之地介入,并非办案者真的对法律出现了理解的偏差,而是骨子里没把公民的言论权当回事,所以才揣着明白装糊涂,为某些特权者和私利者充当打手和保护伞。
  它好就好在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近年来那些所谓的诽谤案,之所以激起媒体与公众的不满,最终或撤案,或道歉,或赔偿,直至追究办案者责任,是因为问题就出在执法者那里。某些某些公权力机关虽有说了算的权力,但这些权力机关的执法者,不听法律的,却听当地父母官的,且不论是非曲直,甘受其驱使。于是当地官员说了算等于当地公权力机关说了算,使法律沦为某些问题官员保护自己、打击异己分子的私器。
  “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要通过公民的批评、监督,使权力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被关进笼子里。否则,公民对权力的监督退让一步,权力就会更进一尺,最后,权力就会滥用乃至扭曲,使权力沦为拥有者谋私的法器。这不仅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势必损害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形象。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新月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李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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