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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林:防治家庭暴力需全民参与

发布时间: 2010-08-12 16:55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8月9日,(陕西省)旬阳县法院对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这是《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实施以来,全省发出的首个“人身保护令”。(华商报8月12日)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暴力强制、威胁、侮辱、谩骂、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常见的家庭暴力中,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最普遍,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据调查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
  其实,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来说,除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的诱发因素外,还有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以及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作祟等。种种原因,致使以妇女儿童受害为主的家庭暴力屡禁不止。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家庭暴力是上不了台面的“家务事”,更别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正是由于这一错误认识,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使得众多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之中。家庭暴力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威胁。
  “人身保护令”其实就是将家庭内部暴力转化为施暴人与国家间的对抗,通过国家公权力介入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目的。被禁止者一旦违反“保护裁定”,轻则警告,重则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新途径,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和蔓延,更加有效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利。
  “人身保护令”制度固然益处多多,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障碍。首先,“人身保护令”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尽管现有的“人身保护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某些地方性法规做出,但毕竟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其次,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处罚措施规定亟待完善。目前我国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的处罚,尚无明确规定。最后,“人身保护令”的监督执行部门需进一步明确。由于“人身保护令”是个新鲜事物,相关职能部门没有突破家务事不宜过多干涉的观念,会造成“人身保护令”的执行监督情况不甚理想。
  “人身保护令”无疑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法,但根本措施还在于要明确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地位,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而首先要做的,是建立起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唤起各部门、社会民众对家庭暴力的重视和关心,这样,一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能够整合各种资源,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和义务。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建立家庭暴力防治的多机构合作机制,才能使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收到实效。
  稿源:荆楚网
  作者:沈林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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