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所有城管队员必须签定文明执法承诺,以确保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再发生打人事件。会议同时强调,决不允许城管部门聘用临时人员进行城管执法。(11月16日 中新网)
《左传》中有句话,“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郑州市委能够在舆论的压力下对相当责任人员进行惩罚并要求城管队员签订文明执法承诺,总算也是有了一个改错的态度。笔者不否认郑州要求城管队员签定承诺的好意,体育竞技场上运动员、裁判员遵守比赛规则、远离兴奋剂的信誓旦旦,主观上也是要维护公平、正义和文明。但是,正如运动场上裁判员一边倒、运动员不择手段想取胜的事情仍旧屡见不鲜一样,缺乏外在硬性监督的“承诺”, 用保证书来保证不再打人等暴力事件的出现有些隔靴搔痒的味道,因为承诺书作为一种约束机制所起的作用可能微乎其微。
在最近几年,城管打人的丑闻不断出现,单位要开会,也要传达相关的文件精神。执法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这恐怕也是城管队员不知道保证过多少次的事情了。更况且不管大会小会,领导要向上级保证,一般队员要向单位领导承诺。如果这些承诺保证都能算数的话,城管队员绝不可能“越打越猛”,以至于连六七十岁的老人也照打不误了。现在根本不是承诺不承诺的问题,而是事故处理的威慑力和公信力问题。
城管如何执法,国家法律、各地政策、政府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文明执法无需承诺,就象法官如何公正断案,照既定方针办就是了。这些问题不解决,承诺再响亮再感人也于事无补。执法者的承诺,对执法者自身只有道义上的软约束力,只能靠承诺者的自觉来落实,这样的落实力度未免太虚弱。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公民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打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对他人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城管队员作为国家的公民,自然属于法律的约束对象。加强对城管队员的法制教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对肆意滥用权力、动手打人的城管予以严惩,以警示后人,显然比文明执法承诺的威慑作用更大。
国人历来主张言行一致,言必行,行必果,“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官员的承诺往往最吸引人们的眼球,何况是处在舆论风口浪尖的城管队伍。承诺容易践诺难,敢于承诺就要敢于践诺,不能兑现的承诺是毫无意义的。要确保城管执法的文明化,需要不断提高对暴力执法的严肃处理,不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和修养,深化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强化对执法的公开化和接受群众的有效监督,加强对第一负责人的问责,只有这样,才能将“城管打人”尽可能的杜绝。
稿源:荆楚网
作者: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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