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失足青年之后, 最近一个新的词汇“失足妇女”开始登堂入室,出现在公共话语体系里。这个企图为卖淫女“正名”的举动引起各方的议论,有的说权利更重要,有的说道德偏见仍在,是一种歧视掩盖另一种歧视,不一而足,值得深究。
近来,越来越多的媒体及官方话语开始强调指代的准确,将“农民工”改称“新市民”、“精神病”改称“精神障碍”以及此次“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卖淫女是人,她们需要尊重,她们出于无奈,需要同情。从这个角度来看,“卖淫女”改叫“失足妇女”,当然不难体悟出执法部门的善意初衷。
然而,名称的尊重固然重要,但实质的尊重和寻求解救之策同样重要。真正意义上对于这一群体的尊重,显然不能仅止于“称谓”的改头换面,而更应体现在人权理念与执法细节之中。如果逼 “失足妇女”下跪、民警派出所里强奸“失足妇女”的事情无法杜绝,那么纵是千万次称呼的改变,也无法实现尊重这一特殊人群的希望;如果社会无法尽快完成转型,无法实现每一个百姓都能满足、幸福地生活与生存,无法尽快消除社会发展给国家、民族和人民带来的“阵痛”,那么“小姐”、“卖淫女”、“失足妇女”,不管怎么称呼,都注定了无法真正维护这个社会的公道人心和国民尊严。
其实尊重不尊重,不是别人能给予的。人必自尊,而后人尊之——真正的尊重,只能靠自己去赢取。把卖淫改称失足,说穿了不过是一种假装的尊重。如果整个社会都不去买春,都尊重人格,都能扶危济困,都能教人向善,那还会有卖淫的吗?那才是真的尊重。
无论是“卖淫女”,还是如今改叫“失足妇女”,是换汤不换药,肮脏行为没有改变,是对从事不光彩职业特殊人群的一种纵容,既然不光彩,何必要让其存在,让“卖淫女”从社会中消失不就行了,让其销声匿迹,别来污染社会,祸害生活。
花大力气思考“卖淫女”改称什么,还不如将力气多想想如何挽救这一特殊的群体。挽救她们,一是惩治社会不良陋习,防止部分人腐化变质;二是拯救部分被逼卖淫小姐,让她们重新做人;三是有效切断艾滋病传播途径;四是严惩那些好吃懒做的下流女子,让她们靠自己的劳动去获的报酬而不是出卖自己的肉体争那些不干净的钱。
稿源:荆楚网
作者: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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