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立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起草完毕,其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10月6日成都晚报)
在笔者的印象中,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原本只是在一些香港影片和一些国外大片中见过,一般都是警察向公民出示有效证件征用其私人财产,具体征用后的处置便不得而知。有资料表明,在任何一个国家,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都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这是必要的。四川拟定该项草案的初衷在于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以人为本”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具体落实下去的政策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完善还要细细斟酌,需三思而后行。
其一是突发事件如何界定的问题,究竟什么样的事件称为突发性事件?自然醒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等,目前相关法律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往往都是事后才有一个具体的说法,这点很值得商榷,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就意味着会触及甚至某种程度上侵犯个人的利益。这种“定性、定义”恐怕不能由县级政府说了算,更多的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去规范、去完善。
其二是什么部门来征用的问题,草案中,征用名义上是由县级以上的政府来牵头组织,但是具体到部门却没有明确下来。究竟是另立“门派”还是从县级政府中抽调部门直接分管,这点必须明确,毕竟相关职能部门才是落实相关法律政策的“直接责任人”。如果不给出一个具体的说法,犹如一只无头苍蝇,最终只能是造成一片混乱的局面。
其三是征用个人财产事后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征用就意味着需要归还或者赔偿,具体怎样赔偿、如何赔偿、如何体现公平等等,都是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依据,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最终会头碰南墙,得不到广大群众的支持。说到底,资金也是保障相关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的有效手段,必须建立长效的赔偿或补偿机制,不要让个人仅仅出于道德和情理上的“慷慨解囊”,更要对他们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补偿甚至是鼓励。
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需“三思”,其实说到底,为了公共利益而征用私人财产并不是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有什么样的制度能够保障这样的征用是合理的,而不是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招摇过市,做一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勾当。
广东蕉岭电视台
稿源:荆楚网
作者:尹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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