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报道: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不论情节均拘役。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们对此提出的很多看法都是负责任的和容易理解的,例如“醉驾状态很难判断”、“应慎重考虑是否不分任何情节的只要醉驾即入罪”等等。但也有一种声音让公众理解起来颇具难度:“醉驾即入罪,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对公务员不公”。尚不知这是集中了大多数公务员的心声,还是出于个别人崇拜权力、宽宥官员的“自作多情”。不过可以肯定地说,假如体现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意愿的“醉驾入刑”,最终仅仅因眷顾对公务员的“公平”而流产,无疑于让公务员背上了一种今后将永远说不清、道不明的恶名,甚至为后世留下笑柄。
法律以及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是“人人平等”,如何“平等”呢?一方面,法律以一种绝对“一视同仁”的态度,保护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以一种完全相同的标准,不分职业、地位、声望、性别、年龄,约束、惩戒所有社会成员的违法行为。如果说某项专门法律主要针对特定人群,那么刑法则是完全“广适”的。例如行凶杀人,杀人的行为性质以及直接危害,不会因凶手身份不同而有任何差别;至于间接危害例如社会负面影响,身份地位越高,反而危害越大,因此越要加重责罚。可以说,这是公理,是普世价值。而“醉驾即入罪系对公务员不公”,其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显然与公理、普世价值乃至常识南辕北辙。
醉驾即入罪一旦成为司法现实,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后果很严重”的预言倒是有可能实现的。也就是说,在因“危险驾驶”罪被拘役的人群中,公务员有可能占较大比例。果真如此,对于整个社会尤其当前社会无疑是好事、幸事。若要认真论一论“公平”,醉驾即入罪非但不应i对公务员有所照顾,反而应更为严格乃至苛刻。谁都知道,公务员的“醉”与“驾”更多与公费有关:酒多半是寻常百姓喝不起而公务员无需自掏腰包的好酒,酒越好就越容易喝得多;至于“驾”,则多半是排量较大、价格贵的公务车。不能说公务员的“醉”与“驾”都不是公务所需,但相当一部分的确系慷公款之慨,假“公务”之名行个人寻乐之实。这样的行为不严加遏制,还谈什么公平?可见,醉驾即入罪的意义远不止于遏制醉驾,更重要的是借力遏制公款消费、促进公车改革,维护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平。
可以乐观地认为,醉驾即入罪的实现之日,即是公款吃喝、公车私用被有效遏制之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也可用在此处,因为乌纱帽毕竟比一时之乐重要得多。正因为国家公职人员在醉驾犯罪后“后果很严重”,还有谁去冒被开除公职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对醉驾严刑峻法也是对公务员的另一种爱护和保护,因为醉驾对自身造成的生命安全威胁,与对行人造成的威胁是对等的。至于对某些身份优越感、权力特殊感强烈从而每每表现出对法律藐视的官员而言,醉驾一视同仁入刑,也能从根本上颠覆其传统观念、思维定势,促其对法律多一份敬畏,对“平等”多一份领悟,对自我多一份约束。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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