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0日,四川大学学生曾世杰在江安校区明远湖边将同校女生彭某杀死,并将另两名同校男生砍伤。事后,经多方调查和曾世杰自己交代,他与受害者并不认识,只是进入大学后,认为自己遭到周围同学歧视,又因容貌遭到别人嘲笑,最终出手杀人。(华西都市报2月17日)
2004年云南大学的马加爵事件一度让各界躁动不安:堂堂一个重点大学的优秀大学生,因为被嘲笑贫困而连杀四人,异地抓获数月后被执行死刑。无独有偶,六年后悲剧重演,同为著名学府高材生的曾世杰,因为被人嘲笑丑陋而制造了一死两伤的悲剧,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曾世杰自称自己与马加爵的经历相似,但是更为相似的却是他作案时没有想到的:泄愤之后,除了无力的忏悔已再无希望。他后来的忏悔是:“如果当时没有杀人,我想我会是一个好人”、“如果改判,不说回报社会,至少以后踏踏实实做人。”
他与受害者并不认识,仅仅是因为外界的歧视而让他自认为“别人一直笑我丑,我觉得活着没什么意思”,这就是他杀人的目的。于是我们听到了各种出声音,或者近乎痛心的遗憾,诸如“年轻人太过冲动,只顾但是泄愤”、“白白浪费了大好青春”;或者近乎痛斥的愤慨,诸如“大学生心理承受能力怎么这么差”、“为什么要拿陌生人的生命发泄”;亦或者近乎悲观的嘲弄,诸如“现在的大学生素质越来越差了”、“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嘲笑别人被杀活该”等等。
我想起了鲁迅的那句话:“惨象已使我目不忍视,流言尤使我耳不忍闻。”因被嘲笑丑陋而杀人被判死刑的悲剧,挑战的是情与法的底线。
法理上而言,曾世杰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符合各种犯罪构成的要件——尽管在杀人动机上仍有商榷之处,然而杀人动机并不能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重要的是,他是故意杀人。曾世杰的二审辩护律师姚飞尽管愿意去改变这一切,却心知肚明:“曾世杰是个可恨的人,也是个可怜的人。作为一名律师,他可能只能用自己的辩护,给曾世杰带来人世的最后一丝温暖。”是的,他最多只能带给他温暖,却不能给他带来希望。
情理上而言,曾世杰的社会危害性集中表现在这次案件中,而这次重大的杀人案件是被一种畸形的心理所误导,他太缺乏爱了,正如有人评论,如果有人拉他一把,是不是还是这个结局呢?而周围的一些言论,那些不顾他个人感受而嘲笑他丑陋的那些人,一步步挑战着他的观念,从这个角度而言,曾世杰也是一个受害人,一个心灵的受害者。在这种伤痛得不到正确疏导后走上极端也就在所难免。而在他自己不能左右情绪的时候,所有应该出现的帮助都没有出现,包括校方应尽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对于曾世杰是否患有精神病的鉴定存在一些分歧,这也是他在上诉后可能改变死刑结局的最大或者说唯一的希望所在。不管是否可以免于与死神的对视,对于一个青春活力的生命的而言,已是伤痕累累。“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但愿这一不堪忍睹的悲剧能够唤醒更多沉睡的青春。
稿源:荆楚网
作者:姜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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