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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把食品安全立法进行到底

发布时间: 2011-05-05 15:39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今天人民网把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职责晒出来了。实际上这是一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再公示,集中公示。通过对这些公示部门的职能比较,我们发现,食品安全需要法律继续给力。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不仅需要实体合法,更需要程序合法。程序不合法,即使执法动因正当,也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食品安全法》是可以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母法。《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国务院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部门也出台了配套的规章。总体上看,监管食品安全,是有法可依的。
  从《食品安全法》施行两年来的情况看,也反映出立法的缺陷。一是部分交叉性、边缘性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缺乏法律明确的授权,致使部分食品无人有权监管,导致无人管。譬如农贸市场的卤菜加工、销售店,按照职责分工,食品加工属于质监部门监管,食品流通属于工商部门监管。那么,边加工边销售的由谁来监管?再如农贸市场的干、鲜蔬菜等农产品,农业部门与工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由谁来监管?应该由法律授权。二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部分条款存在概念性强,操作性弱的问题,以至于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实践中不便适用。如“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怎么鼓励,没有具体办法。三是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采取区别监管的办法,从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性质看,欠缺公正性。四是关于食品监管效能,缺乏相应的标准支持。一些民众认为监管部门懒作为,不作为。实际上,一些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的要求相差太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由卫生部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后,全国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5万人左右卫生监督人员只划转了1万人左右,导致目前餐饮服务环节监管人员与监管职责脱节,监管力量严重短缺。监管流通领域食品购销台账是工商部门新增的监管职能,职能增加后,干部没有增加,基层工商部门同样也存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从效能监管的角度看,一名监管干部应该监管多少食品经营户,应该有一个刚性标准。这个刚性,需要法律层面支持。
  食品安全监管中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核心是监管法律不完善、不全面、不周延。尤其是涉及形态、环节交叉的食品监管法律问题。应该本着监管能力与监管职责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细化监管职责。使食品安全监管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此,食品安全,需要把立法进行到底,彻底解决监管真空问题。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慧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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