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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水平:“醉酒入刑”的担忧不靠谱

发布时间: 2011-05-20 08:18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生效后,打击“醉驾”全面展开,媒体对各地“醉驾入刑第一案”争先报道。在此期间,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5月18日,公安部表示,对经核实属于“醉驾”的一律刑事立案。一时间,社会舆论对醉驾行为是否要“一律入刑”争论纷纷。
  这种争论本无可厚非,而且对于普及宣传“醉驾入刑”有着积极的意义。她能够让更多的人通过关注争论的解读、案例的宣判,来了解“醉驾”带来的后果,从而自觉远离“醉驾”。但网络媒体用“公安部叫板最高法”,“司法机关发不同声音”等夸大的吸引眼球的方式,来表述司法机关并不矛盾的表态,则有点缺乏法理常识。
  长期关注醉驾法律问题的易胜华律师在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对最高法院与公安部的各自表态做了解读。他认为,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醉驾一律刑事立案,是合法的、正确的,也符合群众的利益。作为刑事案件的审批机关,在审理醉驾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节和社会影响,慎重定性、稳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也是在维护群众的利益。
  公安机关的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把核实的醉驾一律刑事立案,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至于最终是否一律认定为犯罪,是拘役6个月还是根据情节拘役2个月及其它,则由审判机关的法院来严格把关。因此,易胜华律师对最高法与公安部不同表态的解读,我是十分赞同的。但是,易胜华律师对“醉驾一律入刑”的担忧,如集中打击醉驾影响其他案件、醉驾者刑后或成不稳定因素、特殊情况无法合理区别对待。这些担忧显得有点不靠谱。
  第一,醉驾的减少能让司法机关更好的办理其他案件。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来看,5月1日至5月15日,在公安机关持续保持酒驾整治的情况下,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数量明显下降。很显然,每增加一起因醉酒驾驶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就要牵扯更多的司法资源。因此,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打击“醉驾”,不仅不会影响其他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还能让司法机关节约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办理其他案件。
  第二,“醉驾入刑”的初衷是预防和减少“醉驾”的违法行为,是真正的促进社会和谐。不置可否,醉驾入刑会让“醉驾者”名誉受损、自由受限,还会让公职人员面临被辞退、开除的局面,让律师、执业医师等特定身份的人失去执业资质。但易律师因此认为这些人被打击后,会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则是片面的。一方面,公职部门尤其是司法机关、纪律部队,本身有明确的“禁酒令”和相应的处罚条款,这些人更应该学法、知法、守法。另一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知醉驾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而明知故犯,理应为自己的不理性和违法行为“埋单”。“醉驾”越少,交通事故伤亡越少,矛盾就越少,社会越和谐。
  第三,“特殊情况区别对待”会成为更多人为“醉驾”开脱的借口。我不否认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易律师所假设的合理“醉驾”情形,但作为律师同样应该清楚,举证特殊情况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不是一个概念。何况,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和定罪量刑中,本身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也是有空间的。
  要说对“醉驾一律入刑”有什么担忧的话,我认为是民警在查获“醉驾”中面临的自身安全,以及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合法。毕竟,违法成本的提高会让侥幸者冲卡逃避打击,“醉驾”办理怎样取得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尚无规律可循。
  稿源:荆楚网
  作者:付水平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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