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市一位市民向记者提供溧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两辆执法车违章信息表,它们记录了两辆皮卡4年来的184条具体违章记录,应交的罚款额达3万多元。这些罚款却一直没有交,这也导致本应三年前就该检验的车辆一直没有年检。尽管如此,它们还一直上路执行着执法任务。记者了解到,类似欠交罚款、没有年检的车辆在该大队一共有6辆,总的交通违章共355次。记者粗算,罚款总额约6万元。(5月24日《现代快报》)
类似的事情频频发生,城管似乎也已经成了“傲慢”“暴力”的代名词。是什么给了城管执法车违章的理由?又是什么让其堂而皇之地违章却不遭受处罚?难道作为执法者,就能不受法律约束,就能不“被执法”?城管违章触碰的不仅是法律底线也是道德底线。
在这两份违章记录信息表中,交通违章代码为“1302”的占据了绝大多数,这意味着车辆大多数交通违章行为都是“闯红灯”。“红灯行,绿灯行,黄灯亮了要慢行。”的顺口溜几乎人人都能脱口而出。可在城管眼中,神马灯不灯,管你亮什么色,我就是要往前行!这样的行为除了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也反映其自身的道德的缺失。遵纪守法本就是一个公民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从道德层面讲,这种行为就已经遭受众多质疑了,更不用说从法律层面上讲需要进行处罚了。
再者,城管作为一个执法机关,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当被问及违章原因时,负责人还有条不紊的列出主客观原因,并将大部分责任归咎于所谓的“工作需要”。我们不禁要问,工作需要似乎也不足以构成忽视法律规定的借口吧?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其中的条款并没有涉及到城管执法车。公然开着违章记录显赫的执法车执法,这不是对法律的最大的讽刺么?
更为让人啼笑皆非的是执法大队上级领导正与公安部门协调违章的处理,“协调”恐怕到最后便会不了了之罢。用该负责人的话说“交罚款最后也是纳税人买单,所以想尽量避免此事的发生。”竟然将逃避罚款的意愿强扣上“人民利益”的帽子,看来,我们的“执法者”还真是为民着想了!既然最后还是用的我们纳税人的钱,那还是就不如不罚了?!这样的说辞难免是对我们的不负责任!
像这样的城管执法车违章的事件屡见不鲜,今年4月12日,海口市城管执法车违章占道停放,谁来罚款成了众人责问的对象。2010年耒阳市城管执法车也因508次违章未处理成为“最牛霸王车”。城管违章越来越成常态,更有人讽刺道像这样的违章记录还算好的了。
我们的法律与道德难道真的给了“城管”这个特殊行业某种特殊权利?城管违章只能听之任之?城管在执法时一套套说的有理有据,可真正轮到自己呢,挑战着道德与法律,将自己置身于“工作需要”,堂而皇之的破坏我们现有的法律规定,缺乏自身的约束力,城管违章“被执法”有待完善的法律制度。让城管违章也能不特殊化处理!
稿源:荆楚网
作者:苏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