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公安部挂牌督办、聊城警方侦破的两期重大贩卖婴儿团伙案相继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然而,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却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旧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运。(6月13日《山东商报》)
连破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本是件好事,可见全国“打拐”专项行动的有所成效,对拐卖婴儿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可是结果却依旧令人揪心。这些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找到父母的孩子,难道只能被送回买家手中?这样的结果难道就是孩子最好的归宿?
首先对于贩卖婴儿的违法行为,只责罚卖方,对买方几乎不作处理就值得思考。我国《刑法》规定贩卖妇女儿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同时也规定“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说明,法律对于买者和卖者的责任追究是明显不同的。可众所周知,有买才有卖,买和卖连为一体,不能分开,哪能只处罚卖者对买者从轻处理?如果仅打击卖方,买方得不到处理警示,这样的市场依旧存在,这样的贩卖行为从根本上就不能杜绝。
其次,对于没有父母认领的孩子,将他们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到底是“人性执法”还是纵容犯罪?难道就没有一个妥善的地方安置这些孩子?当然,人性化的执法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不能仅因为买孩子的家庭对孩子产生了较深的感情,可能会相比福利院、救助站等民政救济机构的环境更适合孩子的成长,就让这些孩子继续留在那里。聊城刑警支队长殷广国说,一旦这些孩子找到父母,他们将被无条件归还给父母。这前后不是矛盾么?如若其所说,这些孩子和买他们的家庭的感情已经稳定,环境有利于其成长,就算不是亲身父母又有什么大碍呢?而且谁能为这些家庭保证不虐待这些孩子,保证这些孩子享受应有的权利,保证这些孩子不会再次被转手?
对于拐卖婴儿,除了加大对贩卖交易的打击力度,解救被拐婴儿,还应该进一步考虑这些孩子该如何妥善安置。尽全力帮他们找回父母是一方面,在找回父母的过程中,或者找不到父母,就应该考虑孩子们的安置问题。在笔者看来,完善相关立法是解决问题的基础。这既包括完善对涉及贩婴案的买卖双方的处罚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当事双方。同时也要规范相关部门的工作,对这些婴儿进行妥善安置,不能因为各种情感因素而不从轻处理。责任就该要付,违法就该必究。被拐孩子应该有专门的地方进行妥善安置,不能无奈的送回买主身边。应该建立一个机制,确定真正能领养这些孩子的家庭,保证这些孩子很好的成长。
命途多舛的被拐婴儿,好不容易从人贩子手中解救,却无家可回,要么成为福利院中的孤儿,要么就令人诧异地像那29名婴儿般辗转回买家手中。这样的无奈是其实更是一种讽刺。被拐婴儿,究竟该去往何处,这样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稿源:荆楚网
作者:苏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