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定,今年5月1日起,凡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或居住本市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2012年4月15日《解放日报》)
住房公积金是保证职工购买住房需要时的一种存款,但大部分职工在购买住房时,似乎不能享受到这种实惠和优惠,结果住房公积金就在银行里睡大觉,看起来,似乎这些钱存入银行,职工能获得利息,更有人说,这本来就是职工个人的钱,是银行代管。但是银行却并不仅仅是代管,而是以钱生钱,用这些钱赚取更多的利润,从而让银行利润最大化,公积金也就越积越多,除了购买住房,住房公积金再无他用,直至退休后,这些钱才能到位职工个人手中。
那么通过一些手段,或者政策,让公积金发挥作用也很有必要,社会需要,职工也需要。于是上海市对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应该说是职工之喜,也是不再让公积金在银行里睡大觉,更是开辟了公积金使用的新局面。
但笔者觉得,虽然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费,但这仅仅是挂在天空中的月亮,在黑夜中看到了一丝月光的美丽,看到一种浪漫,看不到一丝永远的光明。
首先,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多了一份障碍,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办法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的出现,让公积金的支付功能大大打折,而让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的利益受损。
其次,对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但已结清贷款的规定,更是一种无由头,既然是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其更应该使用住房公积金,或者是贷款,或者还没有还清贷款,通过支付功能,让低收入家庭解决家庭更多的困难,从而更好地让公积金发挥作用。
再之,不能让公积金支付留一手,或者躲闪闪。对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住房应为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需支付月物业服务费的50%,并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物业公司账户。 这就是说,公积金还是留了一手,并没有完全放开,或者更好地发挥支付功能。
其实,既然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的钱,那么更应该发挥好支付功能,让支持功能更宽松,更有效,不要让公积金在银行里而睡大觉,或者不能发挥效应,仅仅是给银行创造效益,让银行榨取职工的血汗钱。
稿源:荆楚网
作者:白峰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