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一男子张向兵2009年8月2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4月16日因“取保期间未获取新的犯罪证据达不到起诉要求”,被解除取保候审。张向兵被无辜关押了7个多月后,舞钢市公安局至今不批准其获取国家赔偿的请求,其想起诉公安局,法院也不给其立案。(大河网,7月4日)
“无救济则无权利”。在被关押7个月,张向兵本应得到国家的赔偿,但这种逻辑合理却遭遇现实的种种尴尬。公安机关不批准他的请求,转向寻求法律解决问题又再次碰壁,体制内的救济对他来说已然成为一种奢望。对张向兵而言,正义显然是迟到了,而一再被拖延的正义无疑是对他的二次伤害。这虽然只是个案,但其中折射出来的是权力的傲慢和执法者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以及对公民权利的漠视。
从莫名被抓到漫长的索赔,张向兵的经历足以说明了向国家赔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张向兵要求国家赔偿和追究办案民警责任的合理要求,得不到公安部门的正面回应,甚至连应付性的官腔也懒得跟他打。权力在对待个体时的傲慢可见一斑,对责任的逃避也昭然若揭。公安局并没有开诚布公的向当事人道歉,并积极向受害人赔偿,这与尊重个体权利的现代政治文明格格不入。
而法院的不予立案,更让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底线被无情践踏。作为司法机关,法院的职责之一就是要对执法者进行监督并保护个体的合法权利。但不予立案的决定让人产生了部门利益之下两个部门之间相互偏袒的怀疑,体制内的救济渠道也就此断绝,权利没有了合法的救济渠道。
事实上,张向兵的要求并非没有依据。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公安局不批准赔偿请求,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法院不立案,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在这个案子上,公安局理应批准张向兵的赔偿请求,并对涉案民警进行公正的调查,做出严肃处理。这才是公权部门应有的态度和作风,如果放任违法者逍遥法外,今后难免会有更多这样的错抓事件。
迟到的正义经不起拖延。张向兵莫名被抓已是正义的第一次沦陷,而姗姗未到的正义是对他的二次伤害。公安机关公开道歉,批准赔偿并处理责任人员,这是对行政过错的一种弥补,也是一种诚恳的态度和对公民权利的充分尊重,更是依法行政的题中之意。
稿源:荆楚网
作者:孙显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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