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昨日正式发布。该文件指出,将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新京报7月28日)
交通安全问题的本质就是公共安全的问题。公共安全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一次次对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重典治理,一方面反映了国家在治理交通安全方面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危害交通安全行为已经到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地步。
但重典治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频发,但是此仅是从外因角度处理该问题的一种方法。由于交通安全危害行为往往是由于司机本身的过失或故意导致的,对司机的思想引导和教育也必然应对成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点。
对于驾驶车辆的司机而言,如何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心,使他们能够产生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敬畏,对整个社会公共安全的敬畏应当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解决的一个问题。当然引导司机产生对公共安全的敬畏之心并非一日之功,这需要交通管理部门、社会舆论等各行各业的人参与其中共同完成这一目标。
稿源:荆楚网
作者: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