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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华:科学“放生”动物很关键

发布时间: 2012-09-04 15:55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9月2日《北京晚报》报道:9月1日一早,北京什刹海前海水面上出现了一片翻了白的死鱼。这些鱼个头不小,长着长长的“胡子”,但又不像是鲤鱼。附近居民称,这是鲶鱼,前一天早上,有人在此放生了上千斤这种鱼。
  放生是佛教千百年来延续下来的一种习俗,世代相传至今,自然有其存在的道理。“放生”虽是一种善行,但是也应讲科学。放生动物,除了应充分尊重动物本身习性外,还要考虑到放生的时间、地点、数量,以及天气与生存环境等因素。如果忽视了这些因素,“放生”无疑就成了“杀生”。据了解,出现大量的死鱼,一方面和被堵塞的北京什刹海水系的水质有关;另一方面大量的放生使得什刹海的环境承载力受到极大压缩。
  行善事,放生本无错,“放生”是人们爱心的表现,理应得到支持,但目前相当一部分人缺乏相关生态保护常识。因此,在“放生”前,不妨多向相关部门请教请教。这样,才不至于“好心做错事”。
  对于放生北京市也做出了相关规定:2010年,北京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了放生地点只有四个:海子水库、斋堂水库、北台上水库、十三陵水库。另外,对放生鱼的种类有严格要求,目前准许放生的只有草鱼、鳙鱼、鲤鱼等九种,随意放生容易造成外来物种入侵,对北京市水生环境造成破坏。因此,什刹海变了,被高楼环绕,酒吧包围每天游人如织它已经不再适合大规模放生了。
  其实,无论是陆地放生还是水上放生,国家早有规定。比如:对于陆生动物,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放生者在选择向野外放生动物时,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而对于水生动物,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简单地说,如果市民想要向野外放生动物,尤其是放生一些外来物种时,必须向林业或渔业部门申请,并由相关专家对放生物种的生存能力及危害性进行评估,评估达标后才能准予放生。
  在放生过程中,由于方法不当,导致的放生问题跟放生的本意是没有关系的,只是有待于改进和掌握正确的放生方法。因此,无论是陆地放生也好还是水上放生也罢,放生需要科学方法,并不是盲目放生。最好的办法,居民放生前有关部门最好有组织、有计划与安排。比如:建议比较知名的动物保护组织,不妨定期面向广大居民举办类似的放生活动。通过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选择比较稳妥且适宜放生动物的时间和地点,还确保动物放生后的生存质量。从而让放生者实现自己爱护动物、尊重动物生命的精神寄托和对生命的热爱。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运华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周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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