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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攀峰:该如何对待“教师节送礼”?

发布时间: 2012-09-11 15:34:42  来源: 荆楚网  作者:杨攀峰  进入电子报

  昨天是教师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了,下班前同事急急忙忙的收拾着办公桌,我问有什么急事,他告诉我说,教师节了,要给老师送礼去。我这才想起来又到教师节了,下楼一看,这赶着去送礼的还不止一人。
  这一幕也许已经司空见惯了,但是不得不引人深思。最近几年,教师节不只是教师的节日了,更是媒体和舆论的节日。各种新闻媒体解读教师节送礼现象,于是乎喊骂声、批评声、叫屈声,等等不绝于耳,还有人发出了一种教师节拒绝收礼的倡议。仔细想想,会有人把这种倡议当回事吗?不会的,没有人会把这种道义上的说教来付诸行动,人们早已适应了“天下攘攘皆为利来”的社会风气,人们更明白“礼多人不怪”的江湖道义。说到底,教师节送礼已经成为了一种“必须”。
  有几位同事说过一些自己孩子身上的事,有那么一回家长轻视了这档子事,结果第二天立竿见影,孩子座位立马从前几排换到了最后一排。还有说,不送礼这作业是写了一遍又一遍,成了变相体罚。我宁愿相信这是假的,但的确存在。不送礼带来的消极后果如此明显,我们的家长们怎能冒这天下之大不韪呢?教师虽然没有公权力,但在同等的教育条件下,他却有着支配教育资源的隐性“权力”。所以,当全社会对教师节送礼行为产生集体焦虑的时候,我们不妨视其为社会对于权力的焦虑和迷恋。教育行业不是社会风气的真空地带,焦虑传染在所难免,甚至由于教育百年大计的重要,教师“权力”被放大了。如此,教师节送礼和过年过节官场送礼可以等量齐观了。它需要完成的是对“权力”的一种仪式,有了这个仪式,家长可以安心,久而久之,接受者也心安理得,看成一种“当然”和“必须”,而那些不送礼的人会在接受者的潜意识里成为“异类”。
  当送礼者和接受者都把这种仪式视为一种理所当然,我们的社会虽然还存有那么多的道义号召,也有教师坦露出接受礼物的难言之隐,但是道义上的“应该”和行动上的“应该”往往又自相矛盾。中国人没有忘记老祖宗趋利避害的遗训,很多事情,说一套做一套,以至于搞得很复杂,让人很焦虑。就像教师节送礼这档子事,任其发展,恶性循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却依然招摇过市。
  那么我们到底该如何对待教师节送礼呢?道义之说不必赘述了,有人主张禁止收礼,这样的做法看起来来势汹汹,但实行起来必然变摸走样,这种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对解决问题成效不大。更何况尊师重教、礼尚往来是一种优良传统。所以,一味的放任和完全的喊打不是处理问题的最佳选择。这里有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是,给教师送礼和教师收受礼物归属于什么范畴?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表面上看教师节送礼完全属于道德范畴,是学生通过物质的方式对老师辛勤工作的一种感恩和赞美,无私奉献的老师即便是收受了礼物那也只是道德上的纯度不高。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教师收受的东西涉及金钱和教育资源的交易,就超出了道德约束范围,不能再把它看成个人的道德自律问题,是毋庸置疑的。送礼数额动辄数百成千,甚至上万元,远不像吃吃喝喝或收点小礼物那么简单,若认定为不正之风,无异于纵容这一行为。所以教师收受礼物还得在法律范畴找到更可靠的约束。
  从身份上讲,部分公办学校的教师应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职的代理人,而不是公职的拥有者,其他的应该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论从哪个身份出发,教师收受贵重礼物或礼金属于贪腐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但问题是,教师收礼现象虽然普遍存在,但超过5000元的案例不算太多,不具有普遍效力和震慑力;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里的数额又不好界定。而且,在收礼者和送礼者之间的是否存在利益交换也是一个很难定性的问题。所以目前教师收礼在性质上可以归于贪腐,但在法律实践中由于种种模糊规定似还未有定罪先例。所以我们需要在法律上做出详尽可行的规定来规范这种行为。
  总之,在教师节送礼问题上,响应倡议,拒绝收礼,是一种道德约束,但如此多的倡议而又如此普遍的收受,更生动的说明道德规范的穷尽和对法律规范的亟待建立。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杨攀峰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
关键词:杨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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