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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加班费需要一次“节后大清算”

发布时间: 2012-10-15 16:43:18  来源: 荆楚网  作者:吴睿鸫  进入电子报

  长假结束了,可对于不少假期的加班族而言,他们却高兴不起来。近日,记者从网上开设的“双节”加班费的讨论话题中发现,多数“双节”加班族并未获得加班费,不少网友发帖吐槽称长假过后想讨要加班费真的很难。一项有9224位网友参与的网络调查显示,加班没领到加班费的人有6732人,占73%。(《京华时报》10月14日)
  在中秋和国庆双节放假前,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向劳动者宣传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用详尽的计算公式,来演示加班费实领金额,今年恰逢史上最长的8天节假日,加班者自然期盼能领到更多的加班费。而且,一些主流媒体和舆论也为弱势群体呼吁,国家应用强制力,以及动用一切行政资源,把加班费政策执行到位。
  然而,从微博发起了一个名为“你国庆加班有加班费吗”的网络问卷调查来看,选取的样本来自于全国,有七成多的受访人员,没有领取到加班费,这预示着,加班权益仍是纸面上的制度,没有走下“神坛”。
  加班费除了发放不到位,还存在分配不均,损不足以奉有余的境况。一些农民工在企业加班时兢兢业业,却一分一厘加班费没有拿到,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少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双节期间值个班,点个卯,不费任何吹灰之力,就能享受每天数百元的加班补贴,成为了重要的“隐形福利”。
  加班费之所以“加了也白加”,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加班费兑现,全凭外力介入。现在的情况是,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如果人保部门行动了,媒体曝光了,就把加班费如数发给员工;假设没有职能部门审查,企业依然不会主动给企业员工发放加班补贴。在如此宽松的环境下,许多企业竞相把企业加班费独吞,已成必然。
  与此同时,法律罚则存在致命“管涌”。尽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但如何保障劳动者拿到加班费,在法律并没有细致的规定。《劳动法》第91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新《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可以相见是,由于没有具体数额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只有笼统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难有作为。
  更为重要的是,监管的乏力。劳动者加班费被架空的原因,主要在于工会和劳动监管部门执法软弱,因为,我们在每年节假日,总是听到工会和劳动监管部门的声音,但无一例外都是一些无关痛痒的善意“提醒”,让充满期待的加班权益沦为一纸空文。
  随着双节的过去,公众则期望,政府要对损害劳动者加班权益的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节后大清算”。具体讲,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已的职责,代表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对那些无视和恣意侵犯劳动者加班权益的企业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帮助劳动者索要加班费。除此之外,既有法律法规,打上严厉罚则的“补丁”。具比如,对拒不支付加班费的企业,处以五倍经济罚款等,这不仅能让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执法,更能让守法的企业不觉得吃亏,顶风违纪的企业得不偿失。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睿鸫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
关键词: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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