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董协良表示,安装一个心脏支架,患者要支付比出厂价格高数倍甚至十几倍的钱。一个国产的心脏支架,出厂价不过3000元,可到了医院便成了2。7万元;一个进口的心脏支架,到岸价不过6000元,到了医院便成了3。8万元。9倍的心脏支架暴利已经超过了贩毒。(《中国青年报》10月14日)
心脏支架比贩毒还“暴利”,公众早就听说过,这样的公然抢劫已早不是一年两年的事了,患者发现被抢劫也不一载两载了。可是,几年过去了,尽管媒体一再曝光,类似的情况似乎没有任何改观。
实际上,国家发改委也早想根治像心脏支架这类医疗器械的“暴利”行为,2006年7月12日,就在网上对外公布了《关于加强植(介)入类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国家发改委继多次药品降价后,为降低部分医疗器械价格在作政策准备。可是,由于这项制度安排中的内核“加价率”,受到了既得利益群体的公然反对和抱团抵制,这项公共政策,没有出生就夭折了。
然而,笔者觉得,治理医疗器械价格虚高的办法,并非高不可攀,只要政府有决心,排除利益干扰,就能搬开这座压在公众头上的大山,掀开像心脏支架的老底。这就是让药企生产出来的医疗器械全部明码标价,具体点讲,在医疗器械外包装上要有两个标价,一个是出厂价,另一个是最高零售价。
医疗器械明码标价,能从根源上撕破医药公司、生产厂家、医院医生等各个环切利益均沾的“脐带”,让寄生于医疗器械销售环节上的“蛀虫”无计可施,更为重要的是,也有利于公众日常监督,让虚高的医疗器械价格虚高无所遁形。
应当说,国家层面早就开始着手架构药品明码标价。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经过试点,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同年7月,在《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市场调节价药品要逐步实施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价包装上印刷零售价格”的办法。同样,医疗器械更应遵循明码标价的原则,也应像药品明码标价那样,尽早做出顶层制度设计。
所以,国家层面要站在民生的立场上,推出医疗器械明码标价制度。当然,要想让心脏支架等医疗器械明码实价,变得货真价实,不再流于形式,必须具备两项前提条件。首先,要保证医疗器械标价“不注水”,实打实。要使医疗器械价格合理,政府价格部门起码要掌控医疗器械的成本与合理的利润,比如合理的利润可以规定为不超过医疗器械的10%。惟有“不注水”的价格,才能做到明码实价。
再者,遇到医疗器械不明码实价,该如何处罚。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区区5000元的处罚,让充满暴利泡沫的药企,不但起不到惩罚威慑作用,反而显得像有意纵容。所以,笔者觉得,国家有必要对医疗器械明码实价,特别规定更加严厉且详细的公共政策以及法律条文,譬如,最高可以处罚到1000万元,让药企不敢轻易不公布实际价格。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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