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岭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关于奖励实名举报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凡实名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查实后将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可奖20万元。(新华网)
习总书记曾强调,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当然,为了鼓励实名举报、健全举报制度,铁岭市开出了“悬赏令”,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情节严重程度,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达20万元的奖金。单从出发点而言,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它彰显了地方对干部违法乱纪一查到底的决心。
但是,“悬赏”违法干部究竟有何效果?笔者对此持有怀疑态度。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实名举报人成为难题。相关数据显示,70%的举报人遭受到了打击报复,如之前的“房哥”、“房姐”、“房叔”、“房祖宗”事件,举报人都曾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和恐吓。
虽然我国也有保护举报人的相关法规制度,例如最高检在1991年制定的《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等,但是都是散见于诸多规定中,没有形成法律体系,最终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我国现行法规对打击报复者的处罚不够严厉也是导致被举报人疯狂打击报复的重要原因。按照规定,即使导致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等恶劣结果的,最高刑期也仅仅是7年。这些综合因素导致许多人存有顾虑,“不愿”或者“不敢”举报。
查处党员干部违法乱纪不能过度依赖“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被动模式”,而应该“主动出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稿源:荆楚网
作者:谭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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