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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永堂:“李某某年龄”之疑怎样风吹雾散

发布时间: 2013-10-22 09:16:37  来源: 荆楚网  作者:窦永堂  进入电子报

  日前,备受公众关注的李某某强奸案中,该案的核心人物李某某究竟是否成年的问题,一直是舆论讨论的焦点。海淀法院称,之所以没有对李某某进行骨龄测试,一是原告并未提出对李某某年龄的质疑,二是多项证据表明李某某系未成年人。(10月20日《北京青年报》)
  对被告人年龄的认定,法院主要看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确认材料,包括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材料。如果材料所确认的事实是统一的、无矛盾的,法院则无必要再去调查,法官即可直接认定;如果材料相互矛盾、不统一,法官则应在庭审审查之外,进行必要的庭外调查,例如到被告人出生地、出生医院、学校进行实地调查走访,以保证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本案中,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年龄的认定材料是完整、统一的,作为受害人也没有提出异议,法院才没有对李某某进行骨龄测试。这实属正常,并没有错。然而,这并不等于说,法院可以对公众舆论漠然置之。事实上,作为法院,应当做的事情仍然不少。例如,法院可以通过“开放日”、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形式,在保护好当事人必要的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展示对李某某进行年龄认定的证据。这样做的益处,一是消弥公众的持续质疑,二是借此强化司法公开力度,拉近与公众的距离,提升全社会法律意识。
  在年龄问题上,李家一直坚称李某某是未成年人,而不少网友却翻出了李某某之父于2006年参加《鲁豫有约》访谈节目时的录像视频。在节目中,李某某的父母亲口说明此时李某某已经年满12岁,网友据此推算出李某某涉案时已经成年。亲生父母的现场说明,从道理上推测应当为真。公众需要弄清的是,这样的亲口说明是没有引起法院注意,还是不足以采信?在案件尚未发生的情形下,当日这样的亲口说明,是否并非法律中的“言词证据”,不具有直接性与稳定性,从而没有法律效力?
  被告人李某某的年龄,对于本案审理至关重要。年龄鉴定,可以为法官适当量刑提供依据。海淀法院称,“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实际年龄的审查认定是证据审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我们都会非常认真、严谨对待”。按照规定,没有其它证据印证,骨龄鉴定不能作为惟一定案依据。公众的疑问是:本案在已有相关年龄证据的情形下,骨龄鉴定是否可以进行,以起到对相关证据补强的作用?司法机关来一个骨龄鉴定,不是可以更好地佐证这个“非常认真、严谨对待”?骨龄鉴定既然可以为法官量刑提供进一步的科学依据,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法院岂不是可以借此将证据链条打造得更完整、更确凿?这些,都需要海淀法院给予必要的回应。
  于一般公众而言,对于影响未成年人年龄认定的证据材料生疑实属正常。以户籍登记为例,因为升学等原因,有的父母将子女年龄虚报,致使实际年龄与户籍年龄不符。在这一情形下,户籍登记当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未成年人年龄的依据。具体到李某某案本身,法院有必要向社会公开展示,对李某某年龄的综合考量是怎样进行的?给予了何种必要的审查和认定?证据与证据是怎样形成的证据链?
  还有,本案中,坚称李某某是未成年人的李某某父母,态度极为肯定。既然心内如此坦荡,面对公众的持续质疑,李某某及其父母何不积极主动地配合,主动申请骨龄鉴定,以免费尽唇舌辩解、给公众以不敢测试之感?据10月21日中广网报道,由于李某某究竟是否成年,一直是舆论讨论的焦点,对此,李某某案被害人律师田参军在10月20日提出,建议李家主动申请骨龄鉴定,以消除大家的疑惑。此微博在网上曝光后,网友一致支持这一提议,就有留言称,这种做法利于“让谣言止步,让真相前行”!
  稿源:荆楚网
  作者:窦永堂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窦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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