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网站消息,近日,湖南长沙、福建福州等地连续发生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案件。在公安部部署指挥下,经涉案地公安机关全力工作,三起案件均迅速告破,犯罪嫌疑人谭某某、谢某和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11月2日中国新闻网)
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案件的迅速破获,体现了从重从快打击恐怖谣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理念。打击“诈弹”就是要利剑出鞘,快、狠、准!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有的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了“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这些虚假恐惧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最高法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制惩处虚假恐怖信息,
打击虚假恐怖信息,重在准、狠、快。所谓“准”,就是在定性上要及时准确,具有排他性,不能伤及无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着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既能从虚假恐怖信息的源头收紧防控,又能防止漏网之鱼。同时明确,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就给造谣者一个自我救赎与及时挽回影响的机会,而不是一棍子把人打死。
所谓“狠”,就是列举了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以及加重处罚的五种情形。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在人员密集型场所,明知可能出现的后果,仍然编造、传播恐怖信息,致使人员极度恐慌,仓惶出逃,造成了严重的踩踏事故。这种情况和爆炸、放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性质是一样的,所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效率,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严格依照法条对其恐怖谣言行为进行定性。只要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必须以犯罪论处,决不能以治安处罚代替刑罚。
所谓“快”,就是要快发现、快辟谣、快查办、快对号、快处理,在第一时间减少恐怖谣言的社会危害。需要建立两大运行机制:首当其冲的是公安机关的常态化监控机制,对日常网络平台进行全天候的监督,开通畅通无阻的举报热线,善于发现刚刚上网或已在传播的恐怖谣言,露头就打,将其拿获在萌芽状态。比如一些人出于无聊,在网络上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但有可能是跟朋友开玩笑。对这种情况,如果常态化监控机制发挥效能,就完全可以将谣言的传播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并尽快得到删除、澄清与处理。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就不能够以犯罪论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这也使无恶意的违规者能及时改正,具结悔过,“治病救人”。
第二是综合应急机制。对于重特大恐怖谣言不仅是公安机关积极应对,还需要整合资源,形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联动体系。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的主管部门、运营企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环保等职能部门以及直到行政村或者社区都要建立相关预案,一旦被恐怖谣言覆盖,都能积极行动起来,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强化协作,形成“组合拳”,这样就能将其尽快扑灭,及时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
稿源:荆楚网
作者:梁江涛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