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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忠:废除“嫖宿幼女罪”何必羞羞答答?

发布时间: 2013-12-09 08:20:12  来源: 荆楚网  作者:李振忠  进入电子报

  记者7日获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12月8日《北京晚报》)
  “嫖宿幼女”,作为一种特殊“性癖好”存在于某些道德败坏官员及不良人士之间。作为奸淫者来说,当然事先心知肚明对方就是幼女,非幼不嫖,非幼不值此价,奸淫者怎么可能不知道对方就是未满14周岁幼女?
  而作为被胁迫者来说,其本身就是一个受害者,无论是由奸淫者直接勾引胁迫还是由卖淫组织人员胁迫,均无法改变其受害者的身份。所谓的“自愿性交易”,当然也无法改变实施奸淫者预谋“嫖幼”的企图。不满14周岁幼女,无论从国际惯例还是从本国司法实践来看,均应当无条件由法律提供“铁篱”加以保护。而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权及利益角度上看,也应当无条件提供一块法制净土,否则一旦开哪怕是一道小口子,也会引“狼”入室,给违法者提供一扇法律“后门”,使其逃脱法律的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还透露,嫖宿幼女案件数量较少,2010年全国收案37件,2011年全国收案30件,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一年只有1件案件。这其实只是暴露出来的冰山一角,而类似的案件即便只发生一两件,已经足以令性社会道德承受巨大压力。而一旦发生某些色官奸淫幼女人员钻法律空子走法律后门以“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幼女罪论处,则立即就会引起全社会舆论吐槽——庄严法律凭什么给违法者提供法律“后门”?又凭什么污名化未成年幼女?
  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任何人都明白,未满14周岁幼女,身体未发育完全,心智也处于未成年期,这个年龄段的幼女,极容易被成年人利诱引诱色诱。而犯罪组织恰恰就是利用了这个幼女成长期死角来实施胁迫卖淫,而某些色官及某些买淫人员,其目的不过是为了满足其特别性癖好而实施奸淫。换言之,买淫者及组织卖淫者,均为成年人、有组织犯罪,而只有未成年幼女是不明就里的受害者,法律不提供“铁篱”保护,岂不正是对犯罪者的“开天窗”?
  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嫖宿幼女”的前提条件是“买处”“嫖处”,“买处”的前提条件是幼女被人胁迫,何来“自愿”一说?十五年刑期而不是刑法规定的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之最高判死刑,当然对于“嫖幼”者来说最划算,但对于法律来说,岂不是制造了一个天大的儿戏?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表示,对于代表提出的研讨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将根据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看来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表,而该罪多年来一直被指为“恶法”,对于“恶法”的终止改过,又何必羞羞答答?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振忠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李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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