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红旗镇政府拖欠一名六旬翁百万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讨,约定每年偿还约2万元,需50多年才能还清。“如果这样还钱,我有生之年都不可能拿回全部欠款!”近日,该名六旬翁梁先生一纸诉状将红旗镇政府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红旗镇政府同意在2015年6月30日前分四次还清欠款。(12月10日《南方都市报》)
政府分50年还清债务,虽然与政府拒不偿还债务以及不承认债务的赖账行为有所不同,体现了政府认债、还债的态度。但是,从对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角度说,政府分50年还清债务,与拒不还债行为之间并没有太大的本质性区别,都等于债权人有生之年不能收回自己应有的债务和工程款。从这点上说,政府债务分50年还清实质上是另一种形式老赖行为。
众所周知,对于任何一个人而言,50年都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段,作为自然人的债权人在50年后是否健在是个未知数,大多数能够借债给政府的债权人50年后恐怕不在人世,尤其是对于一名步入老龄的六旬债权人来说,50年后肯定不在人世。政府分50年还清债务,意味着债权人在有生之年永远无法收回工程欠款,这显然保障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长达50年的时间里,银行利率变化非常大,尤其是在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的双重影响下,货币的购买力会不断下滑。而目前政府还债,一般采取停息还本模式,或者是参照银行低利率模式,使得债权人即使在50年后顺利收回了债务,但这笔资金的实际含金量已经大大贬值,购买力大幅下滑,债权人权益遭受巨大损失。
当然,不可否认,政府债务是众多因素造成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而政府财力又有限,特别是财政最薄弱的县乡基层政府,对于所欠债务,的确很难要求政府在短时间内一次性还清,只能采取分期还债方式,很多地方政府也都采取的是分期还债模式,这一点大多数债权人和纳税人能够理解。但是,分期还债应当在一个合理的还债年限范围之内,不能过度拉长还债周期。即使是银行放贷,让借贷人分期还债,首先考虑的也是借贷人能否在有生之年还清债务。按照这一逻辑,政府分期还债,也必须考虑到债权人的寿命,要让债权人在有生之年收回债务。
因此,笔者以为,政府分期还债,应该根据作为自然人的债权人当前年龄,与债权人协商出一个合理的分期还债年限,最长不应超过20年,而不是超于债权人生命周期的50年还债期。对于作为法人的债权人,应根据债权人的性质和规模大小,设定一个合理的还债年限,最长不应超过30年,其中个体户和民营企业应根据其法定代表人的年龄参照作为自然人的债权人模式分期还债。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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