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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一:惩防环境污染犯罪,需破解“罚金刑”难题

发布时间: 2014-03-10 10:05:28  来源: 荆楚网  作者:胡一  进入电子报

  2014年全国两会被网友称为“史上戴口罩参会人数最多”的一次两会,而在此之前,雾霾“大军”已横扫中国国土面积的十分之一。在治气防霾上,诸多代表纷纷出招献策,呼吁减少汽车尾气,重罚污染企业且上不封顶。(3月8日中新网)
  环境具有公共属性,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形势面前,我们每个人都是受害者,所有人都别无选择地待在同一条船上。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将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这样不但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也降低了入罪门槛。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表明了有关部门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
  在对于“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中,有自由刑和财产刑两种,财产刑主要指罚金,且是并没有数额规定无限额罚金制。然而在执行罚金刑中,存在一些难题,若得不到解决,将使保护环境的目的落空。
  一是自由裁量引发的惩罚过轻。因为对罚金数额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罚金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个人判断,这极易引起司法不公。比如若作为犯罪的企业是当地经济的支柱,这时对其的裁量便可能受到外界力量干预,最后象征性的对其施以罚金,达不到惩戒的目的。
  二是惩罚过重导致的“执行难”。实践中,除了过轻,也有可能出现过重的裁量。然而过重的裁量又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比如过重的罚金可能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从而导致其宣布破产,以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资金缺位更难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总之,要有效惩治环境犯罪,还需破解“罚金刑”的这两个难题。只有高效的执行罚金刑,才能真正实现其威慑功能,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一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沈素芬)
关键词:环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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