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订草案下周将进行四审。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四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或将扩围至地市级环保社团。此前,对公共环境权益受到侵害,谁有资格提起诉讼一直颇有争议。(4月17日北京青年报)
一般在环境污染中受害最大的是公民个人,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核上却偏偏把草根组织排除在外。这种作法类似于“马太效应”,会让弱者变得更弱。
这就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悖论,热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草根组织没有资格,而无心公益诉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样的立法宗旨显然和民意背道而驰。
从现实来看,每一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冲锋陷阵的总是民间环保人士和草根组织,很少看到社团组织的身影。2011年被评为感动中国十大人物的滇池环保卫士张正祥32年来一直是一个人在战斗。即使近期发生的兰州饮用水污染事件,欲提起诉讼的也是5位居民,但因不具备诉讼资格法院不予立案。公民维权之路何其艰难?!
这些具有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团体,要么是官方背景,要么挂靠官方机构,总之一点他们是要看官方的脸色行事。如此情况之下,若是发生了环境污染事件,如何指望他们去和官方叫板。即使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因和政府在利益上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也会偏袒企业一方,这样社团组织的维权腰杆如何能够硬得起来?公众还能指望谁呢?兰州水污染事件发生后,至今都没有一个社团组织站出来提起诉讼就是一个明证。
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排除草根组织,无疑是把诉讼的“门槛”抬得很高,让热心环境公益诉讼的人士可望不可及。这既是对民众利益的侵害,从某种程度讲也是对环境污染者的保护。
污染赔偿天经地义,只有人人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让那些环境污染制造者望而却步。法律的“门槛”越低,污染者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越大,他们才会三思而后行,这才是公众希望看到的立法愿景。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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