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江帆欲到中央巡视组河南驻地反映问题时,被开封警方半路截回。随后,警方依据一份四年前的《处罚决定书》将其拘留9日。昨日,做出拘留决定的梁苑派出所所长陈广清告诉早报记者,“确定目前是依据2010年的《处罚决定书》对江帆进行拘留。因当时没有执行,我们现在补充执行。”(4月23日《东方早报》)
为什么梁苑派出所在当事人具备拘留条件的情况下没有执行,偏偏要趁其上访时才开始执行?为什么早不拘留晚不拘留,偏偏要在访民上访的时候拘留?
笔者认为,这样的操作明显不合程序。当然这也折射出了当前部分公安部门中存在的一种潜规则:把处罚决定放着不执行,一旦被处罚人“不听话”就立即执行,“这就像是设置一个‘小辫子’,逼迫被处罚人就范。”
诚然,公安部门作为较为特殊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对人进行逮捕或者拘留,但是,在公民的正常权益也同样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时候,公安部门的执法就变相的成为了违法。显而易见,四年前的拘留决定显然不足以成为市民江帆被捕的原因,如果当地公安部门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有必要将当事人阻挡在上访的路上,那么该事件很明显折射出了某些公职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试图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的企图。
稿源:荆楚网
作者: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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